公婆房屋被拆迁,前儿媳可以享受拆迁利益吗?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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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00年10月27日浦*萍与朱*奇结婚,于2006年7月17日生浦某。2010年8月9日经诉讼浦*萍与朱*奇离婚,浦某由浦*萍抚养。2002年1月1日,朱*荣(系朱*奇父亲)通过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拿到安置房三套,分别为无锡市景丽苑53号XX室、XX室,23号XX室。当时拆迁安置补偿依据的是(2001)锡政办发第178号《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178号征地拆迁办法),上述安置协议中被安置人数为8人,其中包含浦*萍与浦某。朱*荣与许*珍夫妇系无锡市滨湖区蠡园镇蠡园村东许巷人,生有儿朱*奇、女朱*霞。朱*荣与许*珍夫妇在东许巷X号有宅基地住宅294.26平方米,登记在许*珍名下。许*珍于1998年9月去世。因拆迁,2002年初,就上述东许巷X号房屋,朱*荣与无锡市滨湖区房冠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根据178号征地拆迁办法进行拆迁,拆除住宅房建筑面积294.26平方米,被拆除房屋产权所有人许*珍(亡),安置人数8人(含照顾因素4人)政策规定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249.95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小于拆除面积44.31平方米,拆除多余面积补助金额为4826.25元;原房屋收购款106832元,……………。同时,朱*荣接收了安置房景丽苑53号XX室、XX室和23号XX室。

裁判理由

被安置对象,仅用以确定被拆迁人产权置换后可得置换房屋的面积,而非享有置换后房屋的所有权。作为被安置对象而非产权人的个人,使得产权人可获得政策性优惠,其中的差价为拆迁利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该拆迁利益应当归属于非产权人的被安置对象。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民初字第0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朱*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浦某人民币72750元;

三、维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民初字第0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律师提醒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周边农村拆迁不断加大,因拆迁利益导致纠纷也日益增多。离婚后女方是否享有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女方婚姻存续期间对被拆迁房屋翻扩建贡献情况等,综合考虑进行分配。

1、在按照安置人口给予优惠购房指标来获得安置面积情况下,产权人使用被安置人优惠购房指标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给予价值或者房屋补偿;

2、在按照宅基地与安置房1:1置换所得的情况下,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可获得拆迁过渡费用;

3、在按照拆迁面积及安置人口来获得安置面积情况下,产权人获得政策性优惠,以优惠价格获得安置面积,其中的差价为拆迁利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该拆迁利益应属于非产权人的被安置对象,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对被安置人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