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1
2015年9月,居住在北京的李某在北京南站乘坐高铁时,不慎将身份证丢失。2017年11月,李某至税务部门办事,被告知在江苏南京有一个非正常账户,致使李某在安徽宿州一公司无法开票和运转。经查询,李某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其竟成了南京某钢材贸易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李某立即向该公司属地派出所报案,并多次联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税务局要求解决此事,来回奔波多次未果,无奈之下,委托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团队王莹莹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历经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南京中院判决撤销南京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京某钢材贸易公司的设立登记,案件胜诉,维护了委托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属于行政许可。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历时近一年,最终由二审法院以生效判决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委托人解除了身份证丢失之后被人冒用登记为股东的困扰。案件办结,作为代理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与各位分享:
1.身份证丢失或者被盗是很常见的事情,会给丢失者带来或多或少的麻烦,有些情况下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本案委托人因身份证丢失而引发的诉讼,费时费力,劳民伤财,最终通过诉讼解决,但得到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律师建议,身份证一旦丢失,应立即向报警,请派出所出具报警证明,作为证据保存,万一发生诉讼,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此外,应尽快补办新证。
2.如果得知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后,可报警并联系工商部门协调处理,无果后应委托律师处理也可直接委托律师。
3.本案中委托人在联系工商部门处理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像他这种案件很多,法院都是批量审理,直接到法院起诉就行,很简单,致使李某在一审时不听代理律师的多次建议和劝说,不注重收集证据,导致败诉。二审期间,李某遵从代理人建议和陪同下收集对案件有利的证据,进行笔迹鉴定。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予以改判。委托人应尽可能听取专业律师意见,不要固执己见,以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