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1
一、合同的订立更加自由
二、合同的履行更加人性化
三、合同的保障更加完备
1、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却不行使,如果放任这种情况持续,则这一债权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有不能实现的风险,这就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对此,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
2、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故意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这就会使其责任财产直接减少。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
以上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合同法第73—75条有规定。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和关于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扩充到现在的八个条文(第535—542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合同保全制度体系,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3、债权人代位权的期前行使制度
合同编第536条借鉴《日本民法典》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期前行使制度,即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4、优化合同担保规则
(1)新增保证合同。实际是从担保法搬过来的,但有调整,如第686条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由担保法中按“连带责任保证”调整为按“一般保证”。
(2)合同编对几种非典型担保创设了登记对抗规则,在担保设立和公示规则上实现了大体统一,为整体上动产担保交易功能的发挥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如:
第641条第2款,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745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就其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几种不典型的担保,因为有了合同编中的明确规定,同时又可准用(第414条第2款)抵押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第414条第1款),实现了担保机制上的重大革新。
四、违约责任的体系更加合理
五、典型合同的类型更加丰富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