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002:民法典合同编独立成编,如何看待合同编的独立地位,合同编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2020-09-11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合同编功不可没。合同编为市场交易提高完善的合同制度和游戏规则,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最广泛。律师对此也是体会最深,也最有发言权,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合同纠纷案件远远多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可想而知,市场经济要鼓励和促进交易,促进社会财富增加,合同法为整个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编共计526个条文,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1.74%,几乎占据民法典“半壁江山”。在民法典各编中合同编除了条文数量最多之外,变动幅度最大,新增70个法条,实质性修改的条款有145条。民法典不设债权编,合同编独立成编,合同编通则代替了债法总则。财产法和身份法是民法两大支柱,物权和债权是财产法的典型。德国法以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著称(所谓“潘德克顿”体系),即在在总则编之外,再规定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沿袭这一立法体例,在债编中,有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来看,分为7编1260个条文。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通常采用“三编制”或者“五编制”,我国民法典可以称之为“七编制”,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合同编代替债编,形成了明显的合同中心主义特色。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独立成编,即:债权编拆分成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悬赏广告作为单方行为,也是债的一种,规定在合同编通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因为民法典第468条的存在,实际上让合同编通则承担了债编总则的任务。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关于本条的解读,请阅读下文。1、合同编通则适用于合同编第二分编的19类典型合同(有名合同),这里不再赘述。2、合同编通则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之外的其他编规定的各类合同如总则编规定的监护协议;物权编规定的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合同、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利用协议;婚姻家庭编规定的结婚行为、离婚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等。这些都具有身份性。特别值得注意: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指:合同编)规定。重大区别:1999年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不适用合同法规定。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用于其他民商事法律规定的合同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等,均有合同规定。如公司法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等,这些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规定,但是需要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无名合同在经济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民法典增加了几个类型的有名合同,比如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但是仍然不能穷尽生活中出现的复杂情况,民法典充分关注到这一问题,以一个条款把该问题明确下来。 民法典第467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指: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该条款的基本法理依据:在私法领域,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应当承认无名合同的合法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把无名合同纳入合同编的适用范围是正确的。生活中如洗衣店、餐饮店、咖啡店、连锁酒店等行业中的各类加盟合同,就是无名合同,其中的采购用品的合同就可以参照合同编中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的买卖合同。再如:演员的替身合同;酒店管理合同,可以归类于委托合同。民法典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民法典总则编第118条第2款: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A、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编第三分编)、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编)B、因“法律的其他规定”发生的债,这里的“法律”很广泛,包括三个部分:《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人是法定的权利,那么其他尽了扶养义务的人,也有请求权,有权要求取得遗产的人酌情给予一部分的请求权。《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请求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的债务,税务机关为债权人,企业为债务人,企业有纳税义务,传统法律认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现在越来越来的学者认为税收债务,也是债的关系,可以适用民法规范。《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包括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民法通则》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现在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其他的还有行政收费制度、抚恤金制度,也可以成为债的关系,依据就是《民法典》118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民法典从合同编来看,突破有2点:一是合同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协议,二是扩大了债的范围。
合同编独立成编之后,关于合同的效力应当特别注意,合同编502条—508条7个条款规定了合同成立即生效、未经批准不影响合同中报批条款效力、无权代理追认有效(事实合同的类型)、超越经营范围原则有效、免责条款、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此外,特别规定了: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编第六章关于民事法律效力效力的规定。总则编第六章关于民事法律效力效力,规定了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4种情形,这里不再赘述。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同于合同,但都属于债的范畴,属于非合同之债,因为民法典不设债权编,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内容比较少,不能独立成编,只好以准合同的名义纳入合同编,但合同编的很多制度和规则不能适用。说明:以上内容参考了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的授课、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的讲课等,查阅了其他相关资料,有些地方也有个人的理解,总结整理出来,不能保证完全正确,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