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9
案情简介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5755号民事判决
怡合春天公司(运营京医通),注册资本5000万元,5位股东,大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马某。2017年9月,中青中联公司、马某、怡合春天共同签订了一揽子协议《怡合春天合作框架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借款协议》。大股东马某因此成为小股东,中联新增出资1.02亿元,持股67.1%,股东变更为6方。
怡合春天于2018年1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各个股东发送了《怡合春天2018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告知:怡合春天2018年度股东会将于2018年1月29日上午9:30召开,会议审议事项包括:(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审议《关于拟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审议《关于拟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审议《关于拟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审议《关于选举第一届董事会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6)审议《关于选举第一届监事会及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议案》。
原告并未收到前述6项议题之具体内容,即议案。
原告马某在律师建议下,判断大股东不准备履行相关协议,要全面控制公司,削弱马某权力,需要从会议程序上找出问题,阻止决议产生法律效力。于是以马某名义发函要求公司提供6项议题的具体内容,否则无法参会表决。直至2018年1月24日(会前5天),公司才通过电子邮件向马某发送了上述6项完整议案。
2018年1月29日上午公司股东会如期召开。2018年1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马某:对该次股东会的相关议案进行延期表决,最迟于2018年2月2日之前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传签、电子邮件、邮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表决,视为股东放弃表决权利。
马某再次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再次请求就2018年度股东会之违法召集程序予以纠正的函》。2月11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送了《怡合春天2018年度股东会决议》,告知六项议案获得股东会的通过。
马某于2月12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第三次请求就2018年度股东会之违法召集程序予以纠正的函》。随后,马某向北京朝阳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裁判理由
律师解读
立法规定与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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