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法律难题,消除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0-06-01

破解法律难题,消除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汪亚律师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一、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此外,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2、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均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企业与业务单位订立的合同的履行问题
《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20]124号)。
1、依法维护合同效力。合同具备履行条件,一般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疫情导致合同延期履行,除延期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延期履行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2、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解决纠纷。在疫情发生前订立的合同,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主张免责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获得与合同有关的额外利益的,该获取的利益可作为确定免责范围的考量因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方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疫情,迟延履行一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不予支持。但符合本意见第4条情形,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3、依法确定当事人的协助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对方请求承担因此增加的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的除外。一方违约后,对方未尽到止损义务,但又主张因此扩大的损失的,不予支持。
4、合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合同订立后,因疫情导致合同订立基础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尽量协调当事人变更合同,维护合同效力。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依职权变更合同也难以平衡当事人利益时,受不利的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的,一般不予支持。
5、依法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问题。一方当事人仅依据本意见第2条、第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并向对方当事人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解除合同后,应当互相返还标的物,不能返还的,一般应按合同约定价款折价补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已方损失。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三、企业融资合同的履行问题
(观点来源:江苏法制报,《疫情能否成为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金融合同往往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但是不可抗力条款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的,笔者认为金融借款纠纷中使用不可抗力条款应当考虑下列情况:
1.借款人迟延还款的行为应当发生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后、结束之前。
2.借款合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前处于正常履行状态。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已向金融机构履行了通知义务。
4.借款人须举证证明其因疫情临时性管控措施无法通过柜面、电子支付方式等各种还款方式及时归还借款。
5.借款人须举证证明其系因疫情临时性管控措施进而无收入来源也无相应还款能力。
6.借款人应局限于以上政策文件中所限定的人群,比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停工停产暂时未能获得经济收入也无还款能力的人员。
四、企业厂房、办公楼、商铺、写字楼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
《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20]124号)。
因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应尽可能维护合同效力,促进合同履行,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承租人以疫情导致无法使用租赁标的物要求减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考察合同期限、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租赁物使用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宜仅以疫情导致暂时无法使用租赁物为由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租赁物而增加的违约金或租赁费用,承租人依照本意见第2条的规定主张免除、减轻违约责任或依照第4条的规定主张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的,一般应予支持。
五、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问题
意见参考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温住建发〔2020〕24号)。
1、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为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2、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天数可不计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期,同时应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以及疫情结束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的赶工费用,合同有约定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天数以属地政府明确的时间为准,发包人对承包人上报的顺延工期天数在签证时应充分考虑假期延长、复工推迟、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
3、加快疫情影响期间的工程款结算审核,不得以疫情影响为由拖延企业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鼓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适当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疫情期间暂缓收取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为施工企业降本减负。
4、发包方应增设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作为疫情防控措施支出;因建设项目开复工而产生的施工人员隔离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上述费用纳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只有疫情期间完成工程量可以计取。
六、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履行问题
1、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迟延签订购房合同的,是否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答:可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已经签订商品房购房意向书、认购书等预约合同。疫情发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防控政策暂时停止售楼处销售活动,不能及时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的;买受人系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限制外出等,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均属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免除预约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应向购房者返还定金或认购金。
2、受疫情影响,商品房买受人未能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付款义务,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答:一般来讲,在当今支付结算方式多样、途径方便快捷的互联网时代,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当事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免责事由。但是,买受人系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无法正常操作付款,则可以认定为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买受人可以以上述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但是必须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商品房的,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答:可以。由于政府出台的迟延复工规定、实施封闭施工现场等措施以及疫情期间因交通管制等造成施工人员、工程设备材料无法及时就位等,导致无法按期正常交付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主张免除相应期间的部分或全部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买受人发出逾期交房通知,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以及疫情管控措施与其逾期交房之间具备因果联系的证据。
七、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对小区实施封闭性管理?
答:一般不可以,但可以加强对于小区出入车辆、人员的管理。另外,如果当地政府有文件要求的,可以按政府文件要求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封闭性管理”并非指“封闭”,而是管理措施上的大力加强,物业公司应注意避免与业主产生冲突,如有情况,建议报告街道社区以及公安部门。
2、业主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如不配合测试体温、有发热情形仍不顾劝阻进入小区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强制业主配合?
答:物业公司没有权利直接实施强制手段,我们也不建议物业公司在此时采取强制手段。如发生上述情形,建议物业公司(1)积极劝导并同时做好录像、录音等;(2)劝导无效后及时报警;(3)做好向小区其他业主的解释工作,在当前业主均重点关注的情形下,及时的解释、说明有利于物业工作的开展。
3、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告知全体业主小区内被隔离的人员信息,如房号等?
答:物业公司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被隔离人员的具体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号等。
4、小区内发现疑似病例后,物业公司应该怎么做?
答:(1)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街道社区报告;
(2)保持与疑似感染者家属及医疗部门的联系,确定其是否确诊;
(3)积极劝导相关接触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并暂时隔离,做好人员信息记录;
(4)加强对小区的防疫管理。
5、小区内出现确诊病例后,物业公司怎么做?
(1)做到信息公开,将允许公开的确诊患者的信息向小区业主公示;
(2)加强对小区的防疫管理,并提示业主加强防疫;
(3)对确诊患者情况跟进。
6、新冠病毒防疫期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该如何处理?
答:物业可以按原服务合同继续提供服务,如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就合同是否续签进行协商,待疫情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就合同续签情况征求业主大会意见后进行处理。
7、 受疫情影响,业主无法按时缴纳物业费,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答:如物业费应缴期限在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前,业主需按约支付已欠缴部分相应的违约金。如物业费应缴期限在政府采取防控措施之后,则视支付方式而定:
八、海商、海事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
1、问: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及托运人,能否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而免责?
答:原则上可以,承运人及委托人要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时,需要提供疫情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全面的证明,与疫情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可以此免责。
2、运人和承运人能否以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答:只有在疫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否则不能。
3、期抵达目的港,但港口因疫情拒绝船舶停靠卸货,承运人是否需要向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延期交货责任?
答:不需要。



编辑整理:汪亚律师,高级合伙人,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南京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