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8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三)、(四)项通过之后的某天。
一
法庭上,律师正为一五级智障的当事人辩护。该当事人涉嫌在某公共项目中诈骗政府资金被捕,以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我不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告经法医鉴定为五级智障的残疾人,完全没有数据和时间概念,因此,不可能有主观上的故意去诈骗政府的财物。”
公诉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有骗取政府资金的故意,而且骗取的金额达一万元之多,完全已经构成诈骗罪。”
辩护律师:“本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那些证据,完全有可能是捏造的。因为,对一个没有时间概念的人来说,因此,被告人不可能对所谓的作案时间有那么详细的供述!因此,该证据与之前法医所作的被告人没有时间概念的鉴定相矛盾!”
审判长:“因辩护人对主要证据提出异议,暂时休庭!”
外面来了两个警察,把辩护律师铐上:“你说公安机关捏造证据,已经涉嫌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现在对你立案调查!”
二
被告家属重新委托一位辩护律师,再次开庭。
辩护律师:“本辩护人同样认为,被告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告已经经法医鉴定为五级智障,也就是通常意义上说的脑残!公诉人认为对一个没有时间、数字概念的人,认定他犯诈骗罪,我认为除非公诉人比被告还脑残!”
审判长:“休庭!”
外面来了两个警察,把辩护律师给铐上了:“你说公诉人脑残,已经涉嫌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罪,已经被立案调查了!”
三
被告家属只好再次重新委托律师。
辩护律师:“我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本案的被告是无罪的,如果法庭认定他有罪,那就涉嫌枉法裁判,本辩护人一定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控告你们这种枉法裁判的行为!”
审判长:“休庭!”
外面来了两个警察,把辩护律师给铐上了:“你说要控告法官枉法裁决,已经涉嫌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罪,已经被立案调查了!”
四
再次开庭,被告的第四任辩护律师上场。
审判长:“现在重新开庭,请被告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汗):“……”
审判长:“辩护律师,现在请你为被告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汗):“审判长,我不敢说……”
审判长:“有意见你就发表吧,不然就是对公诉方的起诉没有意见!”
辩护律师:“有意见,可不敢说……”
审判长:“休庭!”
外面来了两个警察,把辩护律师给铐上了:“你因在法庭上拒绝发表辩护意见,涉嫌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被立案调查了!”
…… ……
(转自吴有水,吴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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