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庭言辞或将入罪
2015-07-05
刑法修正案(九)二读稿拟明确: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扰乱法庭秩序罪适用情形增加,激辩的庭审现场或将使律师身陷囹圄。
因拟对人贩量刑、“枪手”替考入刑、医闹入刑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修改,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刑法修正案九”)引发社会热议。而草案第36条拟就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犯罪问题所作的寥寥数字修改,却在律师界激起千层浪,不乏业内律师撰文发声,表示了不同的意见。
2015年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据悉,在此次的二次审议稿中,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在去年10月27日提请审议的一审稿中,草案增加了若干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第二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后加上“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增加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增加第四项,“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罪行为的。”这就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
当时倍受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第三、第四项条款,在今时的二审稿中基本得到完整保留并略作修改,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情节严重”字样。
去年消息一出,许多业内律师指出,上述条款一旦通过,“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入罪”或将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律师执业环境愈加严峻,甚至危害律师制度和司法公信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律师韩嘉毅认为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他撰文写道,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随着律师队伍的越发成熟,委托人和他们的律师们追求庭审有效性的诉求进步,必然与法庭懒惰的惯性运行产生难以弥合的激烈冲突。在这种对抗中,能够、敢于不听法庭指挥、命令的,常常是只有律师。因为懂法、因为确信有人违法、因为确信自己是在守法、也因为相信法律的保护,所以律师才敢持法律以挑战法庭权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建伟在去年年底的一次论坛中表示,增加刑事罪名并不能增强司法权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亦言扰乱法庭秩序罪可能会限制律师作用。
而在本月的二次审议中,分组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们亦有不同的声音。
贺一诚肯定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不少改善,同时指出第309条修改的重点是采用开放列举方式,增加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扩大了刑法保护的范围,是有必要的。
云峰则建议将第36条第3款删去,理由是“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这条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为在法庭上对于“侮辱、诽谤、威胁以及其他干扰法庭审理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而无须动用刑罚。
在各有关部门座谈听取意见时,最高法院提出,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修改符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表达了和云峰相似的意见,建议删除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认为可能会出现司法人员随意适用该条文,不利于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司法部也提出,草案第三、第四项容易被扩大适用,建议入罪要慎重。
地方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就该条款发表意见时,有的建议增加“多次”的限制条件或在“不听法庭制止”后加“经过处罚”的限制条件。还有的提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行政规章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已有相关罚则。同时,正在修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拟重点解决此类问题,通过行政执法严肃执业监管可以有效解决个别律师扰乱法庭秩序问题,建议入罪需慎重。
韩嘉毅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中对该条款表示了忧虑,直言此类条款针对的正是出庭律师群体。“到底是树立法律的权威,还是树立法官的权威,这是必须要理清楚的最重要的问题。现今愿意做诉讼的律师,尤其是做刑事辩护的律师越来越少,这与当前不容乐观的法治环境不无关系。”
作为业内人士,韩嘉毅表示感到了深深的压力,并预言:“这些条款若是出台,当前不足30%的刑辩率只会进一步下降。”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目前正在二审,此次会议暂不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