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7
日前,刚刚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9900元学费被骗走。因受打击过大,徐玉玉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导致徐玉玉被骗的直接原因,系其联系方式以及领取教育助学金的信息被泄露。徐玉玉曾接到来自真实教育部门的助学金电话通知,诈骗嫌疑人则以“领取助学金”为由,博取了徐玉玉的信任,骗走了9900元学费。
这是一条令人感到万分痛心的消息,痛心之余,又是万般的无奈。公民的信息被侵犯的事情,每天都在上演,受害者数以万计。然而遗憾的是,这类恶性事件始终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乃至于造成一个年轻生命的凋谢。我们不禁要问,下一个受害者是谁?会受到怎样的伤害?难道又要以生命为代价吗?我们不能说相关公权力部门对此无所作为,但总的来说,此类犯罪的势头,并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遏制。有关方面应当进行深刻的反思、检讨和改进。
我们且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当前惩治此类犯罪主要依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可以看出,这一法律规定有三个明显的疏漏,其一,处罚偏轻。情节特别严重才会被判七年,有的人甚至不用坐牢,被罚点款就万事大吉。这与当前此类犯罪活动的猖獗程度及其造成的恶劣后果,严重不成正比,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不了必要的威慑。其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的惩处,没有与其造成的严重后果联系起来。比如说徐玉玉,因为她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最终导致她的去世。但是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这样一个严重后果只会影响到对实施诈骗的嫌疑人的量刑,而不会影响到泄露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依法办事”,如果恰巧这个犯罪嫌疑人泄露的信息数量很少,他甚至有可能不会受到法律追究。这是何等的不合理,不公平。
其三,也是最为要害的,是当前法律,没有追究单位保管公民个人信息不力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向其他个人泄露自己的信息的情形少之又少,绝大多数都是由于某种业务,向特定的单位提供个人信息。绝大多数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也都是从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泄露出去的。当前的法律,只要不是单位有组织地泄露信息,就只追究泄露信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的责任却被放过。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疏漏,很多单位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工作非常轻视,很多工作人员都能够轻而易举地接触到信息。比如之前有案例披露,一个物业公司的普通保安,就能够随随便便地掌握所有业主的信息。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这个物业公司以及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因公司某保安泄露业主信息而受到法律惩罚,那么业主信息的保管,会不会就那么混乱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杜绝徐玉玉式悲剧再次发生,政府,社会和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都有很多工作要做。我想最紧要的,就是从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开始。
本文发表于2016年8月26日《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