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打”争议不止滥用强制手段问题

2016-07-30

发布时间: 2016-06-08 10:51:40   作者:南都社论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一次立案争议引来举国关注。昨日傍晚,广西南宁官方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认定法警“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6月3日,媒体报道广西律师吴良述前往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期间,因法院“不予立案,也不出具收件回执”,立案争议被引申为信访事件,律师被转引至信访部门,而随后又因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怀疑律师用手机录音引发法警“超出法定授权范围”、“滥用强制手段”。个案争议呈现于公共舆论层面,最具视觉冲击力的是一张涉事律师衣衫不整站在法院门口的照片,一时间转发者众,全国律协向广西律协发出调查函。
 
官方调查组给出的初步结论,认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但同时认定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具体到争议本身,律师有没有拿手机录音,是否可以在法院信访接待场所录音,以及法警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程度,都可以有充足的空间展开讨论。目前官方初步调查结论否认殴打,但承认“滥用强制手段”,起码于个案而言有了一个最基本的认定。进而又引出另一个程序议题:即便相关场所录音录像不被允许,须要怎样的证据和怀疑,才可以对相关人员施以何种程度的人身强制?信访工作人员个人怀疑,就可以成为“裤子扯烂、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的充分理由,显然并不具有说服力。到目前为止可以说,不是“律师的裤子不行”,而是包括信访接待、法警执法在内的公务行为没有严苛的程序约束,随意性、主观性太强,对他人的人身羁束与侵害虽有法律明文限制,却在执行中因罚则模糊而得不到有效约束。
 
具体强制措施如何定性还可以再讨论。而回到争议源头去看这场风波的来龙去脉,立案登记制改革并未落到实处,不啻为所有问题的导火索。立案登记制改革施行一年多,宏观数据中的改革成绩喜人,但具体到个案却很可能依然艰难。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凭证,告知补齐材料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也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在几大诉讼体系中的最基本程序要求,涉事法院“不立案,也不出具收件回执”的做法并非个别现象,对立案诉求不置可否、不愿意在正式的司法文书层面留下记录,其背后的顾虑究竟是什么?调查组给出的五点意见中也要求涉事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新一轮司法改革在现实司法操作中所遭遇的此类困境,须要全局性的直面、研判和解决。
 
律师在法院正常立案,遭遇法警“滥用强制手段”,还有一层讨论则是关于法院、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最高法多次重申保障律师执业,对律师权益的尊重和保障,需要法官回到居中裁量的法定角色。律师不是捣乱者,律师是帮助法官探查个案真相最有力的同盟者,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此前撰文反思,“法官是否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这四个追问道出了当下法院与律师关系的症结。没有证据,为什么怀疑律师录音,而甚少把怀疑的目光投诸其他“兄弟单位”,潜藏其中的司法者心理值得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