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起诉律师诽谤罪,看点何在?

2016-04-07

人民政协报 2016-04-05 02:07

近日,一起由互联网言论引发的名誉官司有了结果。据媒体报道,涉案双方当事人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与律师陈光武。事情的起因是因为不满洪教授关于一起案件的言论,陈律师在微博和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文章。洪教授认为文章内容捏造事实,损害名誉,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将陈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而就在近日,网络和报纸上出现了一份署名为陈光武的道歉声明,声明称洪、陈二人已经就案件达成和解,陈律师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据媒体挖掘,洪教授现在已经放弃了对陈律师的刑事指控。

本来,中国有近7亿网民,每天在网络上被制造出的言论信息更是无法计数。因为一言不合对簿公堂的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也让人见怪不怪,但这起案件却颇有几处看点。除了当事人身份,主要看点有三:一是洪教授提起的是刑事自诉。对法律稍有了解者都知道,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本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受到加害的公民个人是不能提起刑事诉讼的。但是,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少数亲告罪,这些犯罪由于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处理又会对涉事当事人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法律将是否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交给被害人。当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没有受到严重危害,被害人本人又不控告起诉时,司法机关不对有关行为主动处理。诽谤罪正是亲告罪之一,因此本案中提起刑事诉讼的合法主体不是检察机关,而是自诉人洪教授。

洪教授提起刑事诉讼的依据,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一部司法解释,即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后者正是刑法对诽谤罪的规定。事实上,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在出台时是颇为社会关注的,这直接导致了后来“造谣转发五百次”的网络流行语。陈律师的文章一经发布,在法律圈里很是引起了一些轰动,相关数据确实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而事后洪教授起诉的时机又恰在去年5月中央推动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因此这起在形式上合理合法的案件也就顺利依法立案了。

本案的另一个看点在于双方和解的结局。事实上当听说这起案件后,笔者也一直在关注有关消息。在本案争议的发源地———陈光武本人的微博上,陈律师多次表达过其言论确有不妥之处,希望与洪教授达成和解,并曾数次更新和解进展。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确实构成诽谤罪,陈律师可能面临最多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此之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过的律师,都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陈律师是比较年长而资深的律师,他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应该是有专业判断的。而对于自诉案件来说,被害人的自诉行为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要件,正所谓“亲告乃坐”,如果自诉人与对方和解,不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也就不得继续处理。

本案的第三个看点是洪、陈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是允许乃至鼓励的,因此在制度上给予了和解许多便利,比如当事人在和解中认可的事实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又比如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内容,当事人可以要求保密。网络上流出的这份和解协议来源不明,真实性也未得到确认。但协议书中确有陈光武愿意认罪、真诚悔罪的表述,这与报纸上刊登的道歉声明内容可以相互印证。陈律师自愿认罪的表述,可能是他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也可能是他为达成和解而采取的策略,但无论如何这终究是他本人的表态。如前所说,当双方达成和解,洪教授不再要求追究后,法院已经无权再就本案进行评判。

在上述看点之外,本起案件给我印象最深的,还是陈律师在微博上发布的,他与洪教授在法庭上微笑握手的照片,这张照片是他们在和解过程中拍摄的。也许照片只是他们对于和解意愿的表态,并不真正代表双方都能一笑泯恩仇。但是,我愿意相信照片上两人的笑容是真诚的,因为我希望纷纷扰扰的法律圈内,能少一些分歧与冲动,多一些宽容与理解。实现法治中国的愿景需要团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奠定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