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发布
2015-10-31
2015-09-09 19:00:0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朱基钗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条件有什么要求?负责人候选人如何产生、怎么选举,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近日,民政部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办法明确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坚持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专业知识、年龄要求、身体要求、岗位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特别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介绍:“负责人作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其基本素质和能力高低将直接影响脱钩改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有必要明确其基本任职条件。”
负责人候选人由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提名
脱钩前,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基本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推荐。脱钩后,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人事管理职责被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如何产生需要明确。
针对这一问题,该办法明确了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
按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文件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为确保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产生能够切实体现广大会员的意愿,该办法对负责人民主选举程序作了明确规范。
办法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超5年连任不超2届,不得由现职公务员兼任
参与文件起草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一处处长高成运说:“脱钩后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对于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要发挥党组织作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要严格相关规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办法特别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办法强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要加强自治自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要加强监督检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民政部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介绍,该办法目前只是试行,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都应执行这个办法,脱钩试点结束后,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最终形成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有效制度。
据了解,这个办法是与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相衔接的配套政策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