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首现技术调查官

2015-04-25

发布时间: 2015-04-23 15:32:42   作者:李娜   来源: 法制日报


今天一整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始终弥漫着浓厚的“硝烟味”。美国礼来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华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一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从9时庭审开始到16时24分,除中午短暂休庭外,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鏖战,双方围绕华生工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赔偿数额等4大焦点展开激辩。
 
与以往最高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不同,在法庭前并排落座的除了书记员、法官助理外,多了一名技术调查官。《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出台后,技术调查官第一次出现在最高法的法庭上,成为本次庭审最大亮点。
 
当事人激辩4大焦点
 
2013年7月15日,礼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华生公司持续使用其拥有的方法发明专利生产药物奥氮平,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华生公司赔偿因其在2003年9月29日至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日(2011年4月24日)期间侵权给礼来公司造成的损失1.5亿元、合理开支2.8万元、律师费1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江苏高院一审判令华生公司赔偿礼来公司350万元,礼来公司、华生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最高法主审法官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4个问题,即华生公司的奥氮平制备工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赔偿数额应该如何确定?是否为重复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礼来公司委托代理律师提出,在适用“方法不延及产品”时,华生公司的销售获利即等同于其使用涉案方法专利的侵权获益,可以以此作为损害赔偿依据;一审法院以将破坏早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对华生公司不公平为由,不支持礼来公司的赔偿请求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未综合考虑华生公司经营规模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等因素,导致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
 
华生公司委托代理律师针锋相对地提出,2003年至今,华生公司使用的是2008年向国家药监局报备的工艺进行生产,该工艺具备可行性,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法定诉讼时效已过,礼来公司丧失胜诉权;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超出法定赔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技术调查官惊艳亮相
 
由于本案是一起专业性非常强的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辅助人出庭。本案的审理中,在礼来公司做药物化学工作、曾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研究有机化学的博士吴斌,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宣誓。
 
“加苄基保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吗?加苄基保护后会带来什么技术效果,是否一定预想得到?”审判长问。
 
“对,是常识问题。苄基保护在大学有机合成里都会讲到,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反应在特定基团上发生。”吴斌回答。
 
“技术调查官有没有问题?”审判长问。
 
“在取代反应中三环化合物能反应的基团是哪些?”坐在法官助理左侧的技术调查官开始针对技术问题详细询问专家辅助人。
 
事实上,在整个庭审中,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主审法官不时询问技术调查官有无问题要询问双方当事人。技术调查官针对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所涉技术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尽调查。
 
最高法民三庭有关负责人休庭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14年12月3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建立。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为了解决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
 
“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但是可以出庭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并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审查意见供法官认定技术事实参考。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说,为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我们在本次庭审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出庭协助法官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这是技术调查官首次亮相,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来自美国、瑞士等国家的驻华使节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人员也参加旁听了今天的庭审。旁听结束后,驻华使节及旁听人员对公开透明的庭审程序和法官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通过旁听此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加深了对中国司法体制和司法进步的认识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