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介骗了我,上船时没有签劳务合同,拖欠的工资找谁要?”

2021-12-30

“黑中介骗了我,上船时没有签劳务合同,拖欠的工资找谁要?”

船员找工作不容易,因为没有门路,绝大部分船员只能去找中介。而船员市场,也是鱼龙混杂的,不乏一些黑中介骗术高超,致使没有经验的船员屡屡被骗。

且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船员王会彬经黑中介介绍,被一不知姓名的船长招到船上工作,船长支付300元生活费,王会彬在船上只看到一名男老板但不知道姓名后来在工作中受伤老板朋友支付2000元让他自己打车到福州治疗。王会彬始终未能明确雇佣自己的人是谁
王会彬最后把“鲁荣渔71137”号渔船登记的船主连翠迎起到到海事法院,理由是“鲁荣渔71137”号船系连翠迎所有,连翠迎未能提供该船舶的实际经营人,故应认定连翠迎系该船舶的经营人自己为连翠迎工作,其应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基于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未签劳动合同,要求连翠迎支付双倍工资45332.2元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会彬请求判令连翠迎向其支付工资,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王会彬在原审中提供了一份劳务合同,合同上载有“甲方:鲁荣渔71137”,但合同上仅有王会彬的签字,没有连翠迎签字,连翠迎不认可,王会彬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连翠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来一审、二审的判决,未支持王会彬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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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1.船员应该适当了解航运用工方式。
常见的航运用工方式包括船舶配员和船员劳务派遣两大类。
船舶配员用工方式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船员直接与船东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也就是船员直接和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等签订合同。
第二种情况,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配员。
第三种情况,船员已经和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过该用人单位同意,又与其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
船员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船东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船员劳务派遣协议,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船东作为用工单位与船员之间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即劳务关系。






2. 船员应当认准自己的角色和定位。
在不同的船员类型和用工方式下,船员与用工单位在法律关系认定上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劳动关系,包括:
(1)船员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上船提供劳动,这是用人单位自有船员用工形式,此时的船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2)船员与船员劳务派遣机构建立了长期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机构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此时,船员与劳务派遣机构构成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务派遣关系。
第二种是劳务关系,包括:
(1)自行或通过船务中介寻求上船机会,每次上船签约一次,合同期满即下船,下船即处于待业状态,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短期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
(2)已经和某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过用工单位同意与其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该船员与原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3.船员应当增强防诈骗意识,远离非法中介。
生活中通过中介上船的情况比较常见,而通过中介极易遭遇各种防不胜防的骗术。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极易泄露的情况下,中介公司获取你的个人信息极其容易,所以,中介公司可能会主动打电话联系你。也有一些中介公司会通过网站、短信、微信、QQ等方式发布消息招徕船员。
不管中介公司是通过什么方式与你取得了联系,你必须对该中介公司进行一个初步的调查了解,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的网站如中国海事局网站、中国船员网、市场监管局的官网确认中介公司的合法性,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收费事项等。




4.上船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增强证据意识。
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是最佳的选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申报工伤,得到最佳的维权效果,拖欠工资也是冤有头债有主。
劳务派遣也是可以的,但要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还要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通过船务中介找到上船机会,也必须签订劳务合同,明确有关事项。
船员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获得权益保障的有力武器。前述案件中,船员自己签字,但船东未签字,最终导致告状无门的结局,教训深刻。

作者:王昌来律师 1770158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