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轮机长,为什么本案的原告拿的是大管轮的工资?

2021-12-29

同样是轮机长,为什么本案的原告拿的是大管轮的工资?

原创 王昌来 金陵海商 2021-12-27 17:04
写在前面的话
船员薪酬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与船员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实践中不签劳务合同即上船或者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形成诉讼在所难免。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与一般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职工薪酬标准的确定因行业的不同和法律的特殊规定而有重大的区别。今天介绍的这一起案件是因为未明确约定薪酬标准而产生的争议,且看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的裁判意见——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

大连海事法院(2017)辽72民初711号

辽宁省高院(2018)辽民终372号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4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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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1日,长海远洋公司与毕仁贵签订船员劳务合同,约定毕仁贵到长海远洋公司的“獐远渔24号”船上工作,合同期为一个捕捞期(约两年)。轮机长的月工资为1.7万元,大管轮的月工资为8600元。长海远洋公司根据毕仁贵的船员级别和工作岗位确定具体的薪酬标准。
2015年10月16日,毕仁贵在斐济大溪地海域的“獐远渔24号”船上死亡。同船船员马宝健持有轮机长适任证书,等级为主机功率3000千瓦,毕仁贵亦持有轮机长适任证书,等级功率为主机功率未满750千瓦。“獐远渔24号”船的登记船舶所有人为长海远洋公司,主机总功率为880千瓦。
毕仁贵生前的妻子李莉、母亲董淑美、儿子毕寓涵认为毕仁贵生前的职务是轮机长,要求按照月工资17000元结算欠付工资。长海远洋公司认为毕仁贵的工资标准不是轮机长而是大管轮。此外,毕仁贵死亡后,李莉向长海远洋公司借款20万元,长海远洋公司要求从工资中扣减。双方争议较大,李莉等诉诸大连海事法院。案件经过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结案。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毕仁贵生前的工资标准问题和欠付工资数额问题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分配。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毕仁贵与长海远洋公司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长海远洋公司应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向毕仁贵支付工资。毕仁贵死亡前,长海远洋公司尚未与其进行工资结算,该工资收入属于毕仁贵的遗产。三原告作为毕仁贵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在毕仁贵死亡后向长海远洋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款。
三原告主张毕仁贵为轮机长,对此应负举证责任。三原告提供了毕仁贵的轮机长职务证书作为证据,但是,毕仁贵持有该证书并不当然证明其系轮机长职务,且毕仁贵轮机长职务证书等级为主机功率未满750千瓦,不适用于主机功率为880千瓦的案涉“獐远渔24号”船。长海远洋公司主张与毕仁贵同船工作的马宝健为轮机长,毕仁贵实为大管轮,并提供了马宝健的等级为主机功率未满3000千瓦的轮机长职务证书。长海远洋公司在“獐远渔24号”船同时雇佣两名持有轮机长职务证书船员的情况下,选任证书等级更高的、也是唯一能适任该船舶主机功率的船员马宝健作为轮机长更具合理性,符合日常生活逻辑。故对长海远洋公司主张马宝健为轮机长,毕仁贵为大管轮予以确认,对三原告主张毕仁贵为轮机长不予支持。长海远洋公司借款给李莉20万元,未付工资款应在20万元中抵扣。因该笔款项的记账凭证中并未明确款项的性质,且长海远洋公司称20万元系在毕仁贵死亡后、善后处理过程中支付给李莉的款项,故不宜将未付工资在该笔款项中抵扣。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毕仁贵生前的工资标准问题和欠付工资数额问题。在李莉等家属提供毕仁贵工资情况有困难的情况下,长海远洋公司作为雇主具有一定的举证优势,故其应承担举证责任。长海远洋公司通过举证,进一步印证了毕仁贵的工资标准不是轮机长标准,而是大管轮标准的事实,故李莉等上诉人的相应上诉主张不成立,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船员劳务合同》明确约定,由长海公司根据毕仁贵的船员级别和工作岗位,确定具体的薪酬标准。长海公司提交了其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5次向毕仁贵支付工资的网银转账凭证,该转账凭证证明的付款事实与涉案《船员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大管轮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方式可以相互印证。根据毕仁贵持有的轮机长适任证书,其只能从事主机功率未满750千瓦渔船的轮机长工作,而涉案“獐远渔24号”船主机功率为880千瓦。毕仁贵不具备担任“獐远渔24号”船轮机长的资质,也没有证据证明毕仁贵实际担任了“獐远渔24号”船的轮机长。二审判决认定毕仁贵的职务为大管轮,月工资为8600元,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按照《海商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船员必须实行严格的等级管理。船员分三个大的等级,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船长需要取得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高级船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所有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下一级船员不得从事上一级船员的工作,如果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涉及到船员薪酬标准,应根据每一位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船员实际工作岗位确定。律师建议,船员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应当实事求是,自己持有的适任证书一定要和工作岗位相匹配。本案中,毕仁贵持有的轮机长适任证书,只能从事主机功率未满750千瓦渔船的轮机长工作,而“獐远渔24号”船主机总功率为880千瓦,其不具备担任该船轮机长的资质,且事实上也无法证明自己从事高一等级职务的工作。船员朋友们应当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