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9
案号:
大连海事法院(2017)辽72民初711号
辽宁省高院(2018)辽民终372号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4571号
按照《海商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船员必须实行严格的等级管理。船员分三个大的等级,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船长需要取得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高级船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所有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下一级船员不得从事上一级船员的工作,如果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涉及到船员薪酬标准,应根据每一位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船员实际工作岗位确定。律师建议,船员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应当实事求是,自己持有的适任证书一定要和工作岗位相匹配。本案中,毕仁贵持有的轮机长适任证书,只能从事主机功率未满750千瓦渔船的轮机长工作,而“獐远渔24号”船主机总功率为880千瓦,其不具备担任该船轮机长的资质,且事实上也无法证明自己从事高一等级职务的工作。船员朋友们应当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