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如何谨慎履行租船合同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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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华名片_meitu_1.jpg

2019年12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就是否要宣布中国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一事,再次召开了紧急会议。最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这一疫情已经构成了“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航运业属于全球化产业,疫情影响航运业也已由来已久,前几年和近期的埃博拉病毒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因此,此次中国疫情的扩散和各国政府措施的出台也难免会对全球航运业产生影响。从国际贸易的视角,尤其可能会给租船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以期承租双方能够更好地解决遇到的争议和指引。尤其要注意的是,本指引对合同下需要挂靠长江内河港口的情形以及载运旅客航次的情形这些航次都有其特殊的情况,并不适合。

1. 港口安全

在租船合约项下,船东和承租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果一个港口可能面临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感染的风险时或已经被感染的情况下,船东是否有责任继续要求船舶驶入该港口。英国法下“安全港口”作出权威定义:“在没有异常事件介入的情况下,特定船舶在进港(靠泊)、港内作业(泊位作业)和离港(离泊)的整个期间,不会处于良好航海技术和船艺所无法避免的危险之中。”一个港口是否被认为不安全取决于多项事实因素,而这些因素大多是由于港口特点而对船舶及其船员和货物可能构成危险。作为传染病的一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显然可能会危及船员健康甚至生命,因此可能因此导致受影响的港口变得不安全。

在期租合约中,船长有责任服从承租人指令前往相应的港口。但同时,承租人负有指定一个预期是安全的港口的绝对义务。如果该港口在第一次指定后变得不安全,那么承租人则有义务指定另外一个安全港口。如果船舶已经位于港口内,那么在危险仍能被避免的情况下,承租人必须命令船舶离开。

至于程租合约则相对复杂,因为在已经指定港口之后,一般认为承租人无义务或权利重新指定港口。不过,如果程租合约中有合理绕航条款或自由条款,例如在船东或船长的判断下认为在相关港口卸货是不安全、不理智或不合法的,那么可以要求船舶能安全抵达的临近地点,那么船东则可以选择在其他临近港口卸载货物。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说,世界卫生组织仅仅宣布中国“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那么该港口是否因此而“不安全”就需要根据当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即因为船舶靠泊相应港口可能导致船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风险有多高。另外,船东是否能有效地以不安全港口为理由拒绝承租人地航次指令,也取决于租船合约相关条款是否约定清晰。

在决定一个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港口是否安全时,船东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1) 感染风险 – 港口或泊位距离疫区的距离、之前是否有船员因靠泊当地受到感染、当地人是否存在偷渡行为、船员与当地人近距离接触的机会等;

(2) 船舶在该港口及之后的港口可能会因为隔离检疫而被滞留的风险;

(3) 当地为了防疫所采取的措施。

当然,上述因素只作参考,在作出拒绝服从承租人指令之前有必要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作出仔细审视和慎重判断。如果发现港口其实是安全的,那么承租人则有可能选择解除租船合约,而船东则需要承担因拒绝遵守承租人指令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2. 如果船舶或船员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感染 – 绕航、停租、滞期等问题

一旦有船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那么船东当然需要即刻妥善安排将该名船员撤离船舶。如果病情是在公海航行途中发生,那么船舶就会出现绕航,并由此引发相应合同后果及费用问题。

在期租合约项下,如果没有明确合约条款,那么船东需要对船员健康并由此发生的费用负责。但是,如果可以证明船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是因为根据承租人指令靠泊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所致,那么船东则有可能可以向承租人提出相应索赔,但这种索赔取决于租约相关条款,以及船东是否明知相关港口受疫情影响以及是否接受承担相关风险的事实。

在程租合约项下,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船东有权为了船员安全而选择绕航。但是,由于运费已经约定,因此因为绕航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则需要由船东自行承担。如果船舶停泊在港内,由于发现船员感染埃博拉疫情则可能会引起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争议。如果船员是在船舶正在或刚刚驶入港口才被发现感染埃博拉病毒,那么很可能由于检验检疫要求不能满足而导致船舶无法合法有效递交船舶准备就绪通知书(NOR)。在没有NOR合法有效递交的情况下,装卸时间是无法开始计算的。

3. 草拟疫情条款需要考虑的事项

如前所述,由于现有疫情对相关国家港口的实际影响尚待观察,因此在草拟相关条款时是很难全面准确预计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的。不过BIMCO在埃博拉疫情爆发时已经提供了一个详细的标准条款及指南:Ebola Virus Disease: Shipping contractual guidance from the BIMCO,可以供租船当事方参考。

总的来说,船东和承租人至少应该对以下可能涉及到时间和费用的事项作出相应约定,包括消毒、检验、清洁、预防、医疗(包括为了撤离被感染船员而导致的绕航)以及港口费用和罚款等。因此前述事项很可能会造成船舶延误,那么相关延误是否构成停租最好通过条款进行明确。

另外,因应被指定港口爆发疫情的情况,允许船舶驶往临近港口进行装卸货也十分必要。此外,船东是否需要作出承诺,保证船舶之前并未驶入过受到埃博拉病毒感染的港口,船东或承租人确保港口装卸工人不能携带埃博拉病毒等事项也应该在条款中予以考虑。

4. 总结

总之,在签订租船合约时,无论是船东还是承租人都应该对以下内容提前做好应对:确认相关条款在相关病毒发生何种风险程度情况下才有效适用。

在履行租船合约时则需要谨记的是,不能因为相关国家乃至港口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就轻率判断相关港口为“不安全”。如果船东因此而轻易作出不履行承租人指令的决定,那么则很可能因为违约而面临被承租人索赔的风险。一旦面临相应问题,船东或承租人应该及时寻求自己的保赔协会或律师提供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