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利息,欠付船员工资,可以主张高于利息的逾期付款损失吗?

2021-12-30


写在前面的话
拖欠船员工资,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船员能不能主张利息?因为大部分情况下拖欠工资的时候用人单位是不会主动承诺利息的。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作出的最新判决,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支持船员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而且按照30%到50%加收利息。
且看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案例:
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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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7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原告李爱波受雇于被告王永亮,在被告所有的紫菜养殖船上出海从事紫菜养殖工作,双方约定月劳务费为6000元。2017年1月13日,双方对劳务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1900元未支付,遂立下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条据载明:“现欠王红旭、李爱波工资钱,王红旭壹万壹仟玖佰元,李爱波贰万贰仟贰佰元。如果春节前公司提成钱到位,能发多少发多少,节后采开始到结束把所有工资付清。”庭审中,王永亮承认欠条系其出具,也认可李爱波在船上提供了养殖紫菜的劳务,但其称系为富安公司代为招聘员工,李爱波系为富安公司工作,自己系富安公司基层管理人员,此外,李爱波主张欠条未约定利息,不应当支持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是否适格,李爱波是否为富安公司基层管理人员,其出具欠条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是否应当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欠条未约定利息,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爱波主张其为富安公司基层管理人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欠条是由王永亮个人出具,并载明向李爱波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是王永亮。王永亮认可欠条是其亲笔所写,二审中其也称无证据证明富安公司向李爱波等人发放工资、布置工作,工资是通过王永亮发放到李爱波等人手中。故王永亮关于富安公司雇佣李爱波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其关于涉案欠条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此外,王永亮主张涉案欠条未约定利息,故其不用支付欠款利息的主张,李爱波则称其系依据年息6%从欠条出具之日至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对此本院认为,王永亮以公司提成、节后采摘等为由拖欠李爱波的劳动报酬,虽然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李爱波可以主张因王永亮拖欠支付而导致的逾期付款损失。关于李爱波的逾期付款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基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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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船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也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较社会上其他一般职业、工种来说,具有专业性,某种程度上也带有风险性,而且常年漂泊在船上其辛苦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应当受到社会更多的尊重和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案是一个很常见的拖欠船员工资的问题,但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第一个争议焦点无需赘述,涉及到被告举证的问题,被告不能证明其是某公司的管理人员,代表公司雇佣船员,结合其出具的欠条只能认定其为适格的被告,承担欠条确认的债务,这个问题不再展开论述。
本文重点介绍一下,船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构成、认定及注意事项:
首先,船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具体包括:船员工资及利息、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双倍工资、遣返费、伙食费等,具体分析如下:
工资。确定船员工资需要考虑船员在船期间的月工资基数以及实际在船时间。实务中,证明船员月工资标准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船员工资卡内每月的工资流水、船员的工资条等。证明在船期间的证据通常有船员服务簿、任解职登记信息、船公司开具的上(下)船调令、航行(轮机)日志等。未签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或约定不明,举证责任通常由被告承担,被告举证不能的,可根据船员的工种和级别,依据同时期的市场工资标准,确定船员应获得的工资数额,如船员主张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同时期市场平均标准的,一般亦能获得支持。

利息通常,原告在主张工资本金的同时可以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法院对利息部分的判决态度有所差别,部分法院或主审法官会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来计算利息。本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欠付工资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基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

加班工资。有生效裁判认为,鉴于船员在海上工作,存在无法休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特殊情况,双方在《船员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船期间月工资应系考虑到其在船加班的情况,船员不享有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关于该问题裁判规则并未统一,建议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节日期间工作的情况下,船员依然应当积极主张(当然不一定能够全部得到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平时加班工资,如船员能够提供初步的证据即可主张,如船员的自修项目审批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判例中船员主张加班费的多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

年休假工资。根据《船员条例》第30条规定,船员的年休假工资也是法定权益,船员可以通过《船员服务簿》等证据证明其实际在船工作时间,并按照每两个月在船即可享有5天年休假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年休假工资。

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在司法判例中通常均能得到支持。
扣减工资。部分案件中用工主体对于欠薪事实予以认可,但是主张应当对船员应付未付的工资报酬总额予以扣减,常见的理由一是船公司认为船员不在船或消极怠工/罢工,对于此期间的工资不应支付,二是船公司认为船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过错导致船舶或者船载货物受损,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扣减工资。实务中以第二种情形居多。司法判例一般认为雇主不能以船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付工资,因为工资作为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必须由劳动者所有,由劳动者支配,不得替代,如果雇主认为船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其损失,可另行主张赔偿。第一种情形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应由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处理。
遣返费。船员的遣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遣返费需要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没有证据,各个法院态度不一,多数法院认为需要酌情计算,少数法院直接驳回诉请。
伙食费。需要有合同依据或有合理证明,否则将不被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各项费用均在船舶优先权范围内。员起诉时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社保、遣返费用以及人身伤亡赔偿金等费用的同时应一并提出确认原告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且船舶优先权须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方式行使。如果船员仅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未请求扣押船舶,法院对船员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的申请是支持的。
值得一提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以及双倍工资均带有惩罚的性质,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不能纳入船舶优先权的范畴。
船员劳务报酬问题与普通劳动者的劳务报酬相比,有更加复杂的情形,需要船员朋友特别注意。



作者:王昌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