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船运企业合同履行的影响——阮述宏

2020-03-20

【作者简介】

阮述宏,主任助理,海商海事团队成员,研究方向:船舶建造、买卖、抵押、租赁法律实务。



【前言】

随着新冠疫情的发展及防控措施的推行,在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等海事领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笔者梳理了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几类问题予以解答,仅供参考。海事纠纷实践中仍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综合考量新冠疫情政策,依法作出解决措施。

【正文】
问题一:托运人(系货主)到期未履行支付运费、滞期费等义务,承运人能否处置船载货物?
答: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或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与拍卖船载货物
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法》82-88条、《担保法司法解释》107-11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44-49条、《民诉法司法解释》361-3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105条、《民诉法》196条、197条、
解析承运人因与托运人存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船载货物且托运人到期不履行支付运费、滞期费的合同义务,基于以上要件,承运人对船载货物享有留置权。作为留置权人法律规定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留置权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承运人确定享有留置权的前提下行使此项权利还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和手段的正确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因此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债务人财产后,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并及时通知债务人。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债权人未按担保法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三)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因为大致相当的金额就可以保障债务的履行,而过高于债务的金额不但没有必要,也明显是对债务人其他合法财产权的侵犯,不应允许。
(四)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进行担保债务文书的公证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或者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除了上述注意事项外,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货运代理公司受货物所有权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与承运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或者货物所有权人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转手卖给第三人等等。上述情形均会反映出实务中对“债务人的动产”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化解读。对于债务人的动产如何理解,对第三人的动产可否适用留置权,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就不一一赘述。笔者检索宁波海事法院2019)浙72民初263一案中,法院认为:首先,《合同法》并未禁止承运人可就托运人未付的滞期费对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民商事合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已明确约定,若不付清运费及滞期费,船方有权不卸货或留置货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规定的“债务人的动产”不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还应该包括债务人合法取得或占有的动产。江苏公司将其合法取得的钢板委托舟山公司运输,舟山公司接受了该委托并进行了运输,双方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江苏公司未支付滞期费的情况下,舟山公司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江苏公司合法取得的钢板。综上,本院认为,舟山公司对涉案钢板行使留置权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可以对涉案钢板成立留置权。。因此,个人认为托运人合法取得或占有的动产应当属于留置权规定中的“债务人的动产”,另外承运人也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留置权,即善意债权人占有的动产非债务人所有,亦享有留置权。承运人除了依法行使留置权外,对于托运人拖欠运费的行为也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与拍卖船载货物,具体操作笔者就不一一详述,可以参考翻阅《海讼特别程序法》第三节关于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的规定。
问题二:水路货物运输中,疫情期间托运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向承运人主张拒付滞期费?
答:不能
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障方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港口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作业,严禁以疫情防控为名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督促辖区内航运企业按合同要求开展水路货物运输,确保正常有序。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重点物资水路运输通道安全畅通监管方案,强化通航安全保障。航运公司要加强船员自身疫情防护和船员管理,做好船上生活物资供应保障,无特殊情况不得离船上岸,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现场监管。”
解析《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虽然有部分法院都明确发文认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由于1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明令禁止港口经营者以疫情防控为名,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因此,笔者认为疫情防控并非托运人无法履行合同的法定不可抗力事由,托运人能够基于交通运输部的通知进行正常的港口卸货,所以,出现超期卸货的,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滞期费。
问题三承运人于疫情防控开始前承运货物出境,至境外收货港口时被检出船员患有新冠肺炎,从而导致整船被隔离,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答:由托运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海商法》第四十七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解析虽然法律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但由于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尚未开始,承运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对船员的防疫审查并非必要,则承运人无需承担未谨慎处理、未妥善配备船员的责任。假如开航前疫情防控措施已经开始,则承运人应对因船员疫情所至的货物扣押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在运输期间因政府检疫行为而非船员疫情导致货物被扣押,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问题四疫情期间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运费及滞期费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紧急情况下,承运人拒绝配合卸货怎么办?
答:申请海事强制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第五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解析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常见的海事强制令主要有强制放货、强制放船、强制放单。本案涉及强制放货,承运人与托运人常见的问题就是双方对运费、滞期费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纠纷。承运人到达目的港后经托运人要求仍不放货。在此情形下,托运人有权向海事法院申请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交付货物。
在申请海事强制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海事强制令申请人系适格的请求权人,其请求权的基础主要来源于合同与侵权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基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有权向合同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实践中货代市场层层转委托现象普遍,在货代转委托的情形下,一是货代企业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实践中虽然货代企业有权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但是由于货代企业自身证据意识的欠缺导致在证据审查中无法证明其系请求权人。二是否可以列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为共同被申请人?从无讼案例检索来看目前没有发现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文认为,如基于提单代表的提货权利申请交付货物,应以提单识别的承运人作为被申请人,其他主体包括船代,可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实践中也有将船代作为协助执行对象的类似做法,参考(2017)鲁11民终866号民事判决书)。
2、申请海事令强制案件中法院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各海事法院标准不等,一般要提供被强制标的物价值10-30%的现金,保函也可以接受,一般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出具。另外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法院财产保全担保险”。笔者从南京海事法院了解到其办理海事强制令案件是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3、疫情期间受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法院办理海事强制令案件可能会受一定限制。以南京海事法院为例,其于2020221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海事保全、执行相关法律问题及解答”的通知中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抵押等保全措施、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书、保函等材料交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将优先通过网络、传真等线上方式实施,并协同海事部门,完成保全事宜。因紧急情况需法官外出执行的,可能因疫情控制和交通条件的限制受到一定影响。另外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南京海事法院还没有立案受理过一起海事强制令案件。
 

附:全国11家地方海事法院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