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争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撤销案件

2016-08-02

      我所受理的一起特殊的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为1名乌克兰人,2名俄罗斯联邦人,4名乌兹别克斯坦人,被申请人为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现以撤销案件结案。

      基本案情是2015年6月7名外国人与江苏某文化发展公司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马戏团公园剧场类演员。合同履行伊始,7名申请人未履行任何请假和申请手续即擅自离岗。时隔不到半年后贸然向南京市化工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52万余元,伙食费7万余元,并支付其他费用包括签证费用、回国机票等。

      这是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我所主任王昌来律师接受被申请人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亲自代理此案。经过对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法律规定,代理人提出了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和本案申请人作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未办理外国人员就业证且不符合免办就业证的条件的意见,仲裁委不应当受理此案。

      仲裁员经过两次开庭,查明了案件有关事实,最终才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9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2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案件,从程序上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编辑:王昌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