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江苏省高级法院首次对一例国家赔偿案实行“阳光审判”

2015-07-19

      某市公安局在办理桑某诈骗案时,发现桑某将诈骗盐城市棉麻总公司的114.67吨棉短绒(价值57.33万元)和80万元转交给孙环龙,将42.46万元转交给黄利成,用于归还孙、黄二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市公安局遂扣押了孙环龙76.1万元、黄利成51.9万元。

孙、黄二人认为公安部门扣押的是其合法财产,不是桑某的赃款赃物,遂向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市公安局审查后作出赔偿决定认为:在扣押孙环龙的76.1万元中,有1.87万元属于孙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在扣押黄利成的51.9万元中,有36.54万元属于黄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但孙、黄二人认为认定的事实有误,公安部门扣押的财产均是他们的合法财产,应当全部返还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是他们又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盐城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孙、黄二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省高院立案受理。

案情复杂首启听证程序

本案由王昌来律师代理,作为孙环龙的代理律师,为了证明数十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法性,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同样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市公安局和复议机关的江苏省公安厅为了证明作出决定及复议的正确性,也拿出了充分的证据。由于双方观点在某些关键事实上相悖,因此双方提交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有可能存在问题。

江苏省高院在当时的背景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在这个案件中首次引入听证程序,以改变十年来的"书面审"模式。由全省十佳审判长、该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立香法官独任审理。省内各家媒体记者争相报道。听证围绕司法侵权损害事实与后果、赔偿的范围、方式与数额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双方围绕市公安局扣划钱款是否越权、扣划钱款是否违反程序以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公安厅复议维持是否正确等焦点,举出了大量证据,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听证程序促进"阳光审判" ,确保司法公正

在以往,通常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均采取背对背、不公开、书面审理的方式,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不见面,赔不赔、赔多少,完全由法官根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证据做出决定。由于审理过程不公开,工作没有透明度,往往被指责为暗箱操作和官官相护。如今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定案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审理程序公开、透明,这样就给当事人提供了基本的程序保障。本案改变了《国家赔偿法》施行10年以来不公开的审判方式,真正实现了"阳光审判",确保司法公正。案件经过审理,最终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了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案件取得了最终的公正审判,作为公民个人要求国家公安机关进行赔偿的请求权真正得以实现。

相关链接: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