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1
首先应该知道公司机构的基本层级、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运行规则,其次明确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和职责职能,最后才能讨论为什么董事长有这个职权或者能力专权,如何看待专权的问题或者制衡这种专权的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目前国内主要分为有限公司(含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和股份公司,只要是公司就会有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而这两种类型的公司中,最高的权力机构都是股东(大)会(一人公司除外)。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组成董事会(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董事会则为具体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可以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高管,从而组成日常的经营管理层。
换而言之,公司总经理是归董事会管的,董事会是归股东(大)会管的,因为前者能够决定后者的生死。干的不好,股东(大)会可以解除任一董事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会可以解聘总经理在内的所有高管,这就是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运行逻辑。
那他们的职责职能到底是怎么分工的呢?这里就不讨论经营管理层,只探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限分配。
股东(大)会顾名思义作为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涉及公司的大事都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表决,也就是必须得到代表足够表决权的公司股东的同意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概括来说,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就是只负责大事,小事是不管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那除此之外的其他权限交给谁呢?都交给了董事会,因此董事会行使的是具体的经营管理权,比如决定或者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公司日常经营的管理的权限。
在实际公司运行中,特别是有限公司的运行中基本没董事会什么事,通常都不会那么规范。通常都是股东会决定一些大事以后,甚至由董事长决定以后,就交给总经理团队去执行了。可能根本就没有过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
那为什么董事长在有限公司中的地位如此之高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也只是董事,在董事会中也就只有一票,何来这么大的权力?这就需要看到董事长背后的真正身份了。
要看清楚董事长的权力,首先应该了解董事长的产生和职责。
1、董事长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当然公司章程也可以增加董事长的相关职责和权限;股份公司中,董事长的职责除了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以外,还可以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这一点相比有限公司更明确一些。但是规则上,董事会的决议是人头决,也就是一人一票,就算是董事长也和其他任何董事一样,在董事会中都只有同等权利的一票,从这个角度看,董事长的职权并没有能够单独影响董事会的决议。
那董事长又是通过什么样的影响力对公司的高管和员工产生这么大的威慑力呢?甚至能够达到专权的地步?这就不得不说董事长背后的另外一个身份——大股东,这就要从董事长的产生说起。
2、董事长的产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但是董事长的产生,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则有所不同。有限公司中规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股份公司中规定董事长是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也就是说,有限公司中董事长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实践中,有的董事长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董事会产生都是可以的;股份公司中,则只能是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了。
但是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方式,最终都会落到章程或者董事会来决定到底谁是董事长,而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谁有最终的话语权?通常情况下都是大股东。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自己为董事长,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的董事来影响董事会的决议,选举自己成为董事长。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董事长背后的真实身份都是公司的大股东,也就是代表了公司。
笔者在投资项目中接触到的有限公司中,无一例外董事长都是大股东担任,只有极少数例外。这也早就了为什么大部分公司员工的心目中,董事长是总经理的上级的真实原因。实际上,董事长是通过大股东的身份来控制股东会,从而选举自己的人担任董事来控制董事会。而我们也已经知道,董事会是直接决定着总经理的生死。
这才是董事长没有职权,却有机会专权的根本原因,因为其大股东的身份。那对于这种专权的现象,我们应该怎么理性看待?是否有相应的方法能够制衡这种专权的行为呢?
要弄清楚董事长背后大股东的权力,那就要知道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只有知道股东是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才能通过制度设计来制衡董事长的专权。
首先,一般情况下股东是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权比例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股东的话语权和控制权。其次,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普通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特殊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需要股东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通过),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的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同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换而言之,通常情况下,只要控制了公司超过50%的股权/股份就几乎能够控制股东(大)会,从而影响公司的董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透过分析董事长的权力来源,我们可以得知,应对董事长的专权主要就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之间的抗衡;二是制度层面的限制。
1、股东之间的抗衡
从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我们可知,只要控制了公司超过50%的股权/股份就几乎能够控制公司的绝大部分事项,因此有三条股权的比例线是我们必须知道的,那就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不控股。
绝对控股是指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这意味着股东(大)会的大小事项都是大股东说了算,其他小股东再怎么吆喝,其实也管不了大股东。除非大股东自己愿意通过设计一些制度来限制自己的权力,这在实际运行中几乎不存在。除非公司发展大了相当的规模,大股东通过稀释自己的持股比例来引进其他股东,实现公司的规范管理,否则无法抗衡大股东(董事长)的专权行为。
相对控股是指持股比例超过50%,这意味着股东(大)会的普通事项都是大股东说了算,虽然其他股东依然可能否决重大事项的议案,但不影响大股东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的专权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但具体限制到什么程度,需要看剩余股份的比例分配以及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度。一般来说,其他股东的参与程度越深,对于董事长(大股东)的专权限制就会越大。
比如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是A股东51%、B股东29%、C股东20%。在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虽然大股东能够控制公司的日常管理事项,但是在大事上,大股东A还是要征求B和C的意见的,这个时候,就算担任董事长的是A股东,那也不可能在公司完全专权,这种股东之间的抗衡是应对董事长专权最有利的武器。
2、制度层面的限制
另一方面,即使大股东是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只要大股东有规范运行的想法,愿意被约束,那是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设计来限制董事长的专权的,最典型的就是上市公司中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明确职权划分来实现互相制衡。这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实现对于董事长的专权限制,但现实生活中,这种限制也往往是有限的。
因为股东会的表决权是相对固定的,关键就在于股东之间是否能够达成一致,通过董事会中董事的选举来达成权力的制衡,并对外聘请总经理等高管团队。因为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日常决策都是董事会负责的,如果董事会中力量平均,那董事长的权力就会得到限制。毕竟董事会是一人一票的,如果董事代表分配合理,那董事长联合其他董事也不可能一手遮天,这就能够有效的对抗董事长的专权。
通过董事会的有限制约,公司完全可以聘任合适的总经理和高管团队对公司进行管理,就算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长,那也完全可以通过外聘其他高管对公司运行的方方面面进行管理,从而从实际的运行管理中限制董事长的权力。总而言之,要实现制度层面对于董事长的限制,需要从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的选举和聘任下手,从而实现微观层面的约束。但是笔者还是要说一句,现实中,这种情况极为罕见,毕竟很少人会愿意限制自己的权力。
综上所述,董事长出现专权是中国公司普遍存在的情况,这并不是因为董事长在公司中拥有极高的职权,而是董事长背后大股东的身份加持,才使得董事长可以通过大股东的身份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从而实现其专权行为。因此,要限制董事长的专权,必须要从股东层面或者制度层面下手,才可能实现有效的制衡。但现实中,这种制衡是很难实现的,除非董事长自己愿意被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