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2
01
首次公开发行(IPO)——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
1、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
2、是实现投资者、企业管理层、企业三方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3、有利于提高PE的知名度。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实现PE和目标企业双赢的效果,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1、上市门槛高。
2、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
3、IPO退出面临诸多风险。
02
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兼并收购实际上就是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收回投资资金。是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公司管理层认为企业价值已达到预期,把企业作为一种产品推介,将其出售给其他PE或者另一家公司。并购退出未来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谨慎,要快速套现,并购能更快。
并购退出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并购退出更高效、更灵活。
2、并购退出只要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即可一次性全部退出,交易价格及退出回报较为明确。
3、并购退出可缓解PE的流动性压力。
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1、潜在的实力买家数量有限。
2、市场信息不对称,企业价值可能被低估。
3、企业的产权或者控制权可能发生转移,管理层可能产生抵触情绪。
03
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截至2017年末,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11630家。2017年,新三板成交金额总计达2271.80亿元,较2016年的1912.29亿元,上涨了18.7%。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优点:
1、新三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发展非常快。
2、新三板市场的机制比较灵活,比主板市场宽松。
3、相对主板来说,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
4、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因为投资者门槛高、做市券商的定位偏差、做市商数量不足、政策预期不明朗等,导致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退出价格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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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另类的IPO退出
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以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是借壳也容易产生一些负面问题,诸如:滋生内幕交易、高价壳资源扰乱估值基础、削弱现有的退市制度等。
证监会2016年9月公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次年9月,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对资产重组披露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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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
就股权转让而言,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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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很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但是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创业资本通过管理层回购退出的收益率远低于IPO方式,同时要求管理层能够找到好的融资杠杆,为回购提供资金支持。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创业投资公司向被投企业管理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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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如果一个失败的投资项目没有其他的债务,或者虽有少量的其他债务,但是债权人不予追究,那么,创业资本家和企业不会申请破产,而是采用其他方法来经营,并通过协商等方式决定企业残值的分配。
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