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限购政策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

2017-11-25

文:葛牧律师

一、国家频频出台房地产限购政策原因


政策之前只是采取限制买家(比如要求当地户口、要求连续交社会保险、要求交所税税、对买家持有房产数量上限要求等)和加大买方融资买房的难度(比如首付比例提高、贷款年限缩短、贷款利率提高等)。

某些房价较高的城市施行的最新政策开始限制卖方(比如刚购买未满几年的房产不得出售等)方面。


二、合同解除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影响

合同解除的条件分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要求当事人“合同目的落空”才可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如果不具备解除条件却强行不履行义务,这样的“法盲”就要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轻则赔定金、重则赔偿房屋差价。

三、什么情况下案件中会涉及到以限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房价上涨时,政府突然施行限购政策,政策威力未现,通常卖方感觉自己房产卖亏,可借限购政策要求解除合同。这样卖方可以获得房价上涨带来的红利。

如果限购政策施行一段时间后,政策威力显现,房价从最高点下降,很多在高位接盘的投资者(买家)若将所购房产过户自身名下后,短期内无法转手获利,则可借限购政策要求解除合同。这样买方可以减少接盘被套的损失。

四、法院对涉及限购政策案件的判法


一般而言,如果案件中出现了:因限购政策影响,导致案涉房产无法买入(较多)或者无法卖出或者被限贷。法院会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同时可支持退还定金、返还被买家占有的房屋等。

五、法院会采取如此判法的原因


第一,《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的精神被放大适用。

第二,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将“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作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之一但是这种“合同僵局”类似于“公司僵局”,法院为减少这种僵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通常将这种合同僵局作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其他情形”。

第三,以限购为由解除双方合同,任一方均不会判决承担过重的责任,两方均不得罪,有利于判决执行。法院在实践中有倾向于平衡处理双方利益的习惯作法。


六、我们如何通过合同安排应对限购政策带来的风险

买方为防止卖方借限购解除合同,可以约定即使买方因限购政策无法购买案涉房产,卖方无权解除合同,买方有权另行指定第三方购买或者待限购消除后履行等等安排,并约定违约责任。

卖方为防止买方借买方已失去购买资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一旦解除短期内又会影响卖方资金安排(如另行购房)可以让买方作出签订时符合购买政策的承诺,并且约定签订合同后发现买方不能购买的,赔偿损失,将卖家其他安排作为附件。这些做法创新处可根据实际选择,均可帮助卖家防范实践中中介炒房的行为、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