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4
本所王昌来律师代理的许彭与某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目前二审判决已经送达生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电视台的全部上诉请求。本案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和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
一、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判断的依据和标准应当包括: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知否向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是否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等各个因素综合认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同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二、关于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法》第31条和第37条规定,劳动者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无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必须予以补足。
四、关于停工期间的工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工作,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法律依据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
五、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主张双倍工资在一年仲裁时效内的,应当支持。
六、关于加班工资,劳动者有举证责任,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但这应当是个基本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后,单位否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由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
七、关于经济补偿金,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办理社保,个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
编辑:王昌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