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加盟费后,想退费维权该怎么办?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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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加盟公司都是只顾收钱不管服务,或者是在加盟前各种口头承诺进行忽悠,加盟后公司不管不问,有些公司甚至把收加盟费作为一种融资集资手段捞一波就走,人去楼空。这时候想退费维权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只谈重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倾斜性保护。

第一招,冷静期或反悔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立法上讲一定期限而非固定期限,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一定期限到底多久?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有一定的“反悔权”,来扭转双方市场地位的差异造成的不对等,防止特许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压榨被特许人。实践中一定期限可以理解为合理期限,多久算合理,通常在签订合同后,实际经营前是可以主张合理期限,最好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如果在合同中遇到约定了像3天或者5天这种超短期限如何处理?这种3、5天期限的约定明显不合理,也违背法理精神,违背客观实际,违背司法实践。合理期限是根据加盟的期限、特许经营的核心资源是否被使用、选址培训是否实质开展等客观情况进行综合权衡所确定的,一般认为一个月以内作为冷静期是比较合适合理的。期限太短实质上是加盟公司作为特许人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有意限制、排斥甚至剥夺了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二招,特许人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资格,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成熟的模式,持续指导扶持的能力,“两店一年”的条件都是作为特许人所必备的资质。

第三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和信息披露。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依法依规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和及时、完整、准确的向被特许人公布公开所有信息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前提。

第四招,特许人是否拥有涉案品牌项目的商标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尚未成功进行商标注册,未取得完整的商标权力是无法保证被特许人可以持续、稳定的开展经营活动以实现签订加盟合同的目的,这说明特许人的经营模式、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瑕疵,不具备成熟、稳定的服务能力和特许资格。


总而言之,加盟套路多,签约需谨慎,保存好证据,维权要及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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