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企业间借贷无效的两种类型

2016-01-17

之前法律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直到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给企业间的借贷正名,其可归类到民间借贷中。确认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借贷无效的情况:

情况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情况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间的借贷如何偿还?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

企业借贷不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往来,更重要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任,许多企业的债务纠纷可能也是来源于此,所以老板在进行借贷合作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借贷的合法性,否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