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关于辞职的法律规定

2015-06-14

      辞职又称为离职,是劳动者以单方意思表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从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同角度和立场,应当怎样做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从劳动者角度分析

1、劳动者的辞职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任何实质条件的约束,即劳动者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期内解除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甚至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不需要形式上的要求,口头和书面形式均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

 

1) 劳动者应当遵守《服务期协议》的约定,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届满前,劳动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辞职后应当注意避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损失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劳动者无须就此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

 

4、在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应及时按照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后,尽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工作交接已经完成的证明,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以证明已经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作为以后可能发生争议时可以提交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2款【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从用人单位角度分析

  1、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不仅可能得不到经济补偿金,而且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了工作交接、档案、社保关系转移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如果离职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其出具离职证明。这些内容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