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本案是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

2015-04-27


案情: 

侯某与肖某是麻将桌上结交的朋友,2014年10月某天,都因手气不好导致手头紧张,侯某便提出以假装绑架肖某为名向肖某父亲肖某某勒索钱财,肖某一口答应。随即侯某便打电话给肖某某谎称已绑架其儿子,向肖某某索要赎金2万元,并警告如果报警便杀害其儿子。肖某某发现其儿子不见了,电话也打不通,因担心儿子安全便向警方报案。随后,在肖某某交款的同时警方跟随其后将侯某抓捕归案。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侯某、肖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侯、肖二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编造的事实来威胁被害人并勒索钱财,且最终实施了敲诈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侯某、肖某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理由在于:侯、肖二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被害人谎称绑架了被害人的儿子并骗取其钱财。

评析: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那么,区别两罪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违法犯罪活动等。

总之,敲诈勒索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地交出财物。然而,诈骗罪多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结合到本案,侯某、肖某虽然以编造的事实来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的钱财,但肖某某在主观上一直认为自己的儿子是被绑架,他也一直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想法,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同时,侯、肖二人犯罪前经过预谋,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诈取钱财,并通过编造绑架被害人肖某某儿子向其勒索钱财,肖某某出于担心儿子安全“不得已”交付“赎金”。因此,侯某、肖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5-01-23 08:31: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余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