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民商事审判意见(2012)

2018-08-01

广东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公司、企业法律部分)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3.01

生效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了加强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司法尺度,省法院民二庭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对民商事审判中的有关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以及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相对一致的处理意见。


三、适用公司、企业法律疑难问题

 

(一)如何认定未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定,但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合同与股权登记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出资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当事人以股权存在瑕疵为由请求股权转让无效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股东之间权益纠纷案件,应否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公司不是必须追加的第三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为查明案件事实等特殊原因,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如何处理因固定资产出资过户前设定抵押权所引发股东权益纠纷

 

开办人以不动产等固定资产出资开办公司,但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后出资人又将该不动产为其它债务提供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法院应判决抵押有效。出资瑕疵股东应承担资本充足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出资人应去除出资物上的权利负担,或采用其他现物或货币出资,如没有其他资产出资,公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变更登记,或解散公司。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如何认定和处理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难以全面列举,主要包括:1、资本不足: 2、未遵守公司程式: 3、欺诈或错误行为: 4、母子公司关系不清晰,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根据上述情形应综合判断,仅虚假出资不足以构成法人格否认。法人格否认是在个案中追究股东的无限责任,并非全面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股东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取得追偿权。

 

(五)公司能否请求自我否定法人人格

 

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原告为债权人,公司或股东不能请求自我否定法人格。

 

(六)股东未实际出资,其他股东可否提起否认股东身份之诉

 

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但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实际出资,经追讨后仍不出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出资不实股东的资格。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了规定。另外,该诉讼为形成之诉,并非确认之诉。

 

(七)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约定的除名情形发生时,被除权股东提起除名约定无效之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并无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处理。被除名股东提起除名决议无效之诉的,程序上按照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处理,实体处理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查约定事由的适法性,不宜轻易认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是否可以继承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股东资格可以继承。除公司章程规定另有规定外,继承人有权当然继承股东资格。但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不愿继承股东资格等情形下,继承人仅享有股权中的财产权,由股权价款中得到补偿。

 

(九)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监事会记录、股东名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应当允许查阅,但有正当目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应审查股东是否已经向公司请求并遭到公司的拒绝。

 

(十)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分配利润

 

法院一般不能在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前直接判决公司利润分配。但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规定了利润分配,法院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判决。

 

(十一)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被告如何确定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均形成公司意志,为公司决议,确认会议无效之诉的被告为公司。

 

(十二)多数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时,法院能否判决不准解散公司,对要求解散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评估后,由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进行收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法院不能判决股权收购,而应采取诉讼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调解方式结案。

 

(十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股东请求公司解散和清算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股东同时提起解散和清算诉讼的,法院对清算申请受理。

 

(十四)主债务人的上级主管企业改制为私有公司,其被吊销执照后,如何确定清算义务人

 

如果有关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该主债务人已经随上级公司改制为私营企业,只是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可以支持改制后的上级企业组织清算;如有关国资管理部门未予确认,则该主债务人仍应认定为国有企业,由相关的国有企业或部门组织清算。

 

(十五)工商登记为独资企业实为合伙企业作为被告的,能否追加合伙人为共同被告;退伙后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合伙人能否对退伙后的债务免责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企业性质和类型由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确定,法院不宜以“合伙”为由追加合伙人并认定其合伙责任。

 

除合伙企业外,其他合伙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或视为合伙人。


退伙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退伙人不能免除对第三人的责任。

 

(十六)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投资企业的登记业主与实际投资主体不符,如何确定企业债务承担

 

如果实际投资者为实际经营者,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名义业主与实际投资者应共同承担责任。经营期间业主发生变更登记的,变更前的企业债务由原业主承担,但为规避债务等恶意转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