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通知

2018-03-0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常常会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涉执信访中亦占相当比例。现就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人员应通过以下方式,尽可能使执行内容明确后予以执行:

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执行人员组织当事人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使执行内容明确;

2、以函询形式征求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及其合议庭成员意见,函中应明确15日内对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说明,使执行内容明确;

3、与当事人沟通,力争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执行。

三、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

2、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3、判决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原状,但原状是什么不明确;

4、判决或调解确认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不明确;

5、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水面或土地,但水面或土地的面积及四至未明确;

6、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如不道歉,应登报道歉,但对登报道歉的载体究竟应为国家级、省级还是市级报刊不明确;

7、判决被告(楼上)维修房屋至不漏水为止,但维修何处不明确;

8、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但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特定信息不明确。比如,判决被告返还玉石一块,但何种玉石、多大未予特定化;

9、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为原告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未明确;

10、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但究竟应移交哪些资料未明确;

11、在妨害通行纠纷中,判决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开通通道,但在何位置开通、道路的宽度未明确;

12、其他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四、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执行实施过程中,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得裁定不予执行。

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前,承办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执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其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其他途径明确执行内容后申请执行。释明内容应记录入卷。

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撤销)执行申请的,裁定终结执行;未撤回(撤销)执行申请或仍坚持要求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六、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报执行局长批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驳回执行申请的,由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

七、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应当在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中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上一级法院经复议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后维持原裁定的,执行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收到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后,要求主动履行的,应当准许。

九、民事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违约为条件或附有其他履行条件的,对于是否违约、违约程度以及对方是否违约或所附的其他履行条件是否具备,执行法官难以判断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确认,但当事人之间就执行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

十、行政判决及刑事涉财产判决的执行,参照本通知处理。

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通知处理。

附件: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模板)



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xxx

申请执行人:xxx,(当事人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xxx,某律所律师。

被执行人:xxx,(当事人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xxx,某律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某(案由)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机构)作出的xxx民事xx(案号和文书种类)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xxx民事xx书(案号和文书种类),申请执行事项为xxx(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或具体判项)。由于xxx民事xx(案号和文书种类)主文(或具体判项)执行内容不明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作出该判决(或其他文书种类)的审判庭(或其他文书作出机构)发出征询意见函,仍无法明确执行内容且当事人之间未能就执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亦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xxx民事xx(案号和文书种类)判决主文为xxx(或执行的具体判项),执行内容不明确,且难以在执行程序中使执行内容明确。因此,对申请执行人xxx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xxx关于xxx人民法院(或其他文书作出机构)xxx民事xx书(案号和文书种类,如果仅申请执行某一判项的,写明申请执行的具体判项)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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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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