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6
发布时间: 2015-07-13 09:34:22 作者:王思鲁
律师执业将近二十年,经手办理的案件不下千余起,自翊在业界也算是小有成就,但最让我自豪的不是成功办案后带来的名气,而是我办理每个案件时都是尽心尽力、在法律框架内竭尽所能。但是我手上经办的案件最近却几次出现当事人及其家属基于某些原因撤换律师之后,“摘桃子”的律师反而将案件办砸了,让我不得不反思这些情况之所以出现的原因,最后竟只能从心底里感叹:诉讼律师干的,是良心活!
一、诉讼法律服务不可试用,是否尽力靠良心
服务消费本身就是一种“消费品”而不是“耐用品”,诉讼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也不例外。与知识产权相类似,法律服务是一种智力产品,这种产品的价值就体现在于其内容上,而这个内容一旦向当事人公开,则法律服务的使用价值已经被消耗。但是与专利不同的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保护律师在法律服务内容公开的时候能够获得“报酬”。也正是因为如此,律师为了保证自己的产品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往往会出现被诸多当事人“诟病”的卖关子现象。
但是在当事人把律师费用交了,同样由于法律服务本质上是一种“消费品”,只要律师的法律服务产品没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规范的情况,当事人就很难因为“主观上的不满”而要求退款。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投入多大的时间成本来“雕刻”一个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了随心所欲的事情,而这个心就是律师的“良心”。
二、法律专业知识的鸿沟使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是否尽力靠良心
绝大多数当事人往往是无事不进官门,今生只打一次官司的老百姓,他们在起码接受四年法学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面前,称之为“法律文盲”也不为过。当事人本就底气不足,加上律师抛出来的一个又一个专业术语的轰炸效果,自然会在“理直气壮”的律师面前无言以对,根本不知道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称职,是否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更谈不上“维权”。
在另一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不了解司法实务的真实情况,没有良心的律师往往会夸下海口,吹嘘自己与哪些机关单位的人员有过硬的关系,可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并以此诱使当事人签下委托合同。但是事实上却从不办事,如果最后办案效果不理想则想责任推给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对头”。
在法律专业知识存在鸿沟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难以按照日常经验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评判,而在缺少服务购买者“质量监督”的情况下,诉讼律师愿意投入多大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来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往往也就只能靠良心了。
三、诉讼律师本身不是法律服务效果的决定者,使律师有规避当事人责难的理由
法官是诉讼结果的决定者,而非律师。当事人寻求律师的帮助,其实就是寻找一个比自己拥有更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来说服法官。从这个角度上说,诉讼律师本身即使再优秀、再出色,在诉讼过程中说理再充分,也仍然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这也就是律师承办案件时不得承诺案件结果的原因。与此同时,有些案件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一方当事人即使不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也可以胜诉,往往会发生律师事前不作为,事后就将胜诉的功劳全放在自己身上的情况。
由于律师这一辅助诉讼的角色也容易成为不良律师推托责任的理由,导致有的律师根本没有履行应有的职责,但是面对当事人不满案件效果的质问时却称自己已经从事实、证据和法律方面作了详尽的分析,只是因为法官“不懂法”或者“被收买”而败诉,将自己的责任全部推给法官;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代理律师的不作为被案件胜诉的结果“掩饰”了,当事人不会因为胜诉的案件而认为律师不尽职。就这样,对于某些律师而言,是否尽职并不关键,也许就是“忽悠律师”臭名远扬,法检系统认为律师没良心的原因之一吧。
四、诉讼案件效果不可逆,没有良心的律师明知可为而不为,损害当事人利益
与餐饮等其他类型服务消费所不同的是,大多数的消费是“重复性的”,而诉讼法律服务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次性的”。在这家餐厅我有了不愉快的用餐体验,我可以用脚投票,在下次消费时选择另外一家餐厅,除非出现食物中毒等极端的情况,不然对消费者是没有太大的损失的。但是,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因为不尽职而导致不利的法律效果产生,由于诉讼程序的法定性,这个不利的法律效果往往是不可逆的。
例如,诉讼代理律师由于不尽职,在民商事案件的一审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么当事人即使在二审程序中更换了律师,重新提出该抗辩也于事无补;又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本来被认定在立案前已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律师介入后却没有向当事人分析其翻供的法律后果,使得法院最终根据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认定其有罪并取消了自首情节。
这些情况能否避免,很大程度就是取决于律师有没有良心,有没有尽职职责做到律师执业应为之事。
在当前司法环境和律师执业环境还无法马上改变的现状下,亲眼目睹无良律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在呼吁同行尽责的同时,也只能感叹一句:诉讼律师干的,是良心活!
附案例两起:
1.2014年,我经办一起涉案金额数亿美元的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担任该案第二被告的辩护人。我查阅该案的证据材料后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指出从证据和法律进行无罪抗辩才是争取最好结果的关键。事后,第二被告家人认为另一名律师有关系,承诺只要认罪就能从轻处罚,故而将我撤换。结果全案十数个被告只有第二被告一个人做了有罪辩护,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基本一言不发,而最终第二被告的刑期与第一被告相差无几,根本没有达到原本预计的辩护效果。
2.2015年,我经办了一起集资诈骗案,为该集团的中层干部提供辩护。由于当事人家属要求极高,一直要求我们“捞人”,而我们认为根据案情是无法取保的,因此当事人家属对我们极为不满。后来,当事人家属经看守所管教介绍认识了一名律师,并在这名律师的安排下见到了当事人,那名律师自翊关系通天,能够实现捞人的目的,当事人家属故将我们撤换。然而,该名当事人直至该案开庭也没有被取保,甚至主审法官在庭审时已经明确指出该案任何一名被告都不可能被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