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4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住所地:江苏省 市 路 号
负责人: ,行长
被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路 号 3幢B座,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路 号 3幢B座,身份证号码: 。
请求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履行 人民法院(2015) 商初字第04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1)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截止2015年2月26日的利息13950元,并承担从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止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12.15%)计算的罚息;(2)给付申请人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3)申请人对两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 市 区 街道 路50号 3幢B室的房屋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诉讼费用11753元以及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作出【(2015) 商初字第04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36条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执行。同时,该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据此提出上述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 人民法院(2015) 商初字第0447号民事判决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