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法院案件管辖权

2016-04-21

【诉讼管辖】关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告

2016-04-05 浏览29次

 

关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经研究,现将贯彻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1.2016年4月1日起,原应由我市各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2.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3.集中管辖实施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4.2016年4月1日前原由我市各区人民法院裁判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后,如二审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或者指令予以立案的,仍由原审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需要指令再审的,由原审法院审理。

 

5.集中管辖后,行政案件起诉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提交起诉状,也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由我市各区人民法院代收代转,还可以通过网上诉讼服务系统递交起诉材料,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依法立案。

 

6.当事人对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中管辖事项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诉。

 

7.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号(裕盛东路与嫩江路交叉口向东300米)。

 

邮    编:210029

联系电话:025-69617919(诉讼服务中心)

025-12368   (诉讼服务热线)

 

特此公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打破区域划分  实施专业审理

南京“民告官”案件集中统一管辖

自2016年4月1日起,江苏省南京市法院“民告官”案件管辖将做出调整,原应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打破区域划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是南京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要求进行的实践。据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行审判专业化,可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更好地维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2015年,南京全市基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2000多件,同比上升78%。这么多的案件都集中到铁路法院审理,如何才能确保案件审判的质量?据铁路法院院长李彬介绍,在市委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铁路运输法院新设了四个行政审判庭,在全市法院遴选了11名优秀法官充实到审判队伍中,强化组织与人员保障;法院将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实行“专业化审判,协同化管理”,向管理要质量;实行动态调配,全员办案,协调支持等方法,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等。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铁路法院还针对案件集中管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加强与各基层法院的协同,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委托送达和文书送达工作等,案件当事人既可以网上立案,也可以直接向铁路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交诉状,由原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代收代转。铁路法院还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赴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