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0
为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发挥审判资源优势,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调整亭湖、盐都、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管辖区域及高速公路交通责任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亭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
二、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盐都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及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
三、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新都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案件除外)的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
四、我市境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案件,由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管辖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发出前已经立案受理和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仍然由各受案法院继续审理、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