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2020-06-01


【作者简介】


    陈飘玉,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公司法业务中心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南京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百名公司法领军人才。

【释疑解惑】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宽严程度因地因时有较大差异,企业复工时间有早有晚。为避免损失,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已逐步恢复生产经营。作为执业律师,以下就业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有关问题作简要分析,希望能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所帮助:
 
1.疫情防控期间,不便当面签订合同,有何捷径?
答:分别签字盖章,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达对方,也可以采取电子签名的方式。
如通过快递交换合同文本,应在文本中约定协议生效的时间,如“以在后签字、盖章时间为准”;先签字盖章的一方应加盖骑缝章,以防对方换页;另外建议在合同文本其他事项中增加一条:“本合同为印刷、打印文本,手写或涂改部分无效”以防篡改。关于电子签名,2004年我国通过《电子签名法》,银行柜台、电信营业厅均可采取电子签名方式,企业申请签名工具手续并不繁琐,且费用合理。
 
2.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合同义务可以不履行吗?
答:合同债务有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的区分。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为金钱债务,如支付房租;金钱债务之外的债务为非金钱债务,如提供劳务。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此为金钱债务。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为非金钱债务。如果合同约定的是金钱债务,发生新冠疫情,通常应当按时履行。但这并不绝对,如因强制隔离一时不能履行,可以延期履行。非金钱债务能够履行的应当切实履行,但履行之后造成明显不公平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请求法院对有关条款予以变更。
 
3.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本次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考虑不可抗力的适用。比如,疫情期间口罩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口罩均被政府征用,不能按约供货,此即适用不可抗力。再比如,承租商铺,租期3年,因疫情防控措施关门停业3个月,此种情况下应付的租金为金钱债务,不适用不可抗力,但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则对承租方明显不公平,可以适用情势变更。
 
4.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不可抗力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应当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已开始遭受影响和影响已结束的时间为准,但是涉及举证责任难度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当事人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以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的相关文件为准。现已查询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该文件提出“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新冠肺炎疫情被作为不可抗力对待的起止时间”。我们认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实事求是审查起止时间,除省级政府文件外,地市级政府公开发布的文件亦可以参考适用。
 
5.遭遇不可抗力,当事人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答:《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债务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债权人,并搜集政府部门通告、司法机关发文、权威媒体报道等可以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证明材料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债权人。必要时,债务人可对相关证明材料、通知债权人的过程进行公证。这里涉及到两个期限,一是提交证明材料给对方当事人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即可。二是举证期限,即诉讼期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最迟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完成。
 
6.合同履行前、履行过程中发生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合同均可解除?
答:视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的程度而定。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能会有三种不同情况:根本不能履行(或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一时不能履行。此三种情形下,按照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能够履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平的,适用情势变更是原则处理,按照公平原则,由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应予以变更。
 
7.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情势变更,能否调整合同?
答:《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为合同法领域独有的情势变更原则。新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各地政府部门防控行为确实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倘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而合同相对人不愿意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则遭遇不公的一方有权诉至法院调整。需要注意,情势变更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处理,酌定合同变更、解除及各方责任。
 
8.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答: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据此,我们认为,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前的,法定不免责。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纠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据此,有法院采取了公平原则,酌定免责比例,如最高法院在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中,认为尽管“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但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违约方承担了50%的违约责任。

【结 语】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遭受影响的区域和行业的不均衡性,在各类民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考察疫情对合同履的实际影响的程度吗,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公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