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激励模式

2020-05-21

三板股权激励模式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留住和激励核心员工,提高企业管理业绩的有效方式,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目前许多新三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股权激励的模式有哪些?

模式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模式是指股份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如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和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能否取得完全取决于以经理人为首的相关人员能否通过努力实现公司的激励目标(股价超过行权价))。

 

在行权期内,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市场价与行权价格差带来的收益,否则。将放弃行权。目前,清华同方、中兴科技等实行该种激励模式。

通过授予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负责制定激励计划;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名单;

3、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4、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后即可实施;

5、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制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3、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予条件满足后,对激励对象进行权益的授予,并完成登记等相关程序;

4、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三)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

2、公司在对每个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作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或转让股份。

模式二:限制性股权

限制性股权是指挂牌公司以低于二级市场上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限制性股权一般会设定股票锁定期(即持有股票但不能出售),在公司业绩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票进行解锁。

 

限制性股权的特殊性便在于方案一经通过,员工在数月之内一般就能成为公司股东,只不过其股份存在漫长的锁定期。这对于员工的心理压迫非常强烈,员工要变成股东须投入自有资金,且这些行为不可逆转(股票期权可放弃),员工只能竭尽全力去实现解锁条件。

模式三: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

相对于其他激励模式,虚拟股权操作更加简便,虚拟股权方案的制定、操作均只需公司内部通过即可,且未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其实质为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虚拟股权的影响可以一直延伸下去,并不因为股票价格、行权、解锁等事项而受到影响,其最大的制度价值在于利用虚拟股权给予的分红权调动员工为公司长远发展而共同努力的积极性。

模式四: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指公司授予经营者一种权利,与虚拟股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经营者努力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公司业绩上升,经营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或净资产的增值,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支付现金,行权后由公司支付现金、股票或股票和现金的组合。

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与虚拟股权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均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实现了相应条件后可依据该种权利获得分红。对于公司来说,操作非常便利,只需公司内核审批,无须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亦不存在资本操作的一系列难题。

但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直接以股票价格的升降作为支付激励对象的分红标准,可能导致激励对象过分关注股票价格的升降。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弱式有效性,股价与公司业绩存在较大偏差,这一客观原因会让员工忽视对于业绩的追求,从而背离激励初衷。

模式五:账面增值权

账面增值权是股票增值权的衍生方式,增值权是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

这种方案与公司股价的变化无关,与公司净资产挂钩,参考系数主要来源于公司净资产的增减。

举例来说:一家新三板公司与公司总经理确定的激励方式是授予其10万股的账面增值权,授予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10元,期限是3年,挂牌后3年内经过管理层和这位经理的共同努力,公司年报披露每股净资产涨到了20元,那么这个时候公司需要向这位总经理支付的对价就是10万*(20-10)=100万元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至于选哪种可以在协议里约定优先权或由被激励人自行选择。

这种方案一般适用于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尤其是在配合股改的时候更好一些。对于新三板公司来说,建议账面增值权方案在激励协议里采用股份支付的方式更好,效果更加显著。

模式六:延期支付

此类方案一般是年初为激励对象设计出一个年度薪酬收入计划,在超过年终奖等业绩指标之上的部分另行设置一个风险收入指标,当我们的激励对象业绩达到这个风险收入指标后,就可以获得风险收入。

模式七: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公司拿出一部分股份由员工持平台持有,持股平台按照一定的运作规则分给每个符合条件的员工,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持股平台进行管理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

ESOP有广义理解和狭义理解两种,广义是全员直接持股计划,狭义就是我们常说的员工持股会,持股平台持股等间接持股,且范围也不见得是全体员工。

员工持股的购股方式:

1.员工以现金方式认购所持有全部股份;

2.员工通过融资方式(可以是大股东也可以是公司向员工提供专项基金)来认购所持股份;

3.公司将历年累计的企业年金或其他公益金转为员工股份分配给员工;

4.从公司的奖励基金或福利及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用于购买股份分配给员工。

一般项目中这四种方法是可以结合使用的,以期最大限度的满足激励计划的需要。

模式八:业绩股票(份)

业绩股是达到一定业绩条件就授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股份。业绩股通常和期股、限制股、虚拟股、增值权综合在一起使用。

项目中采取这种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要设计要点在于:

1)在年初设计业绩指标时为激励对象确定一个合适的业绩目标和与之相对应的股票授予数量或激励基金提取额度,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通过了业绩考核,公司就奖励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者提取一定数量的奖励基金用于购买预定数量的股票。

2)业绩股票的考核年限一般是3-5年。

3)业绩股票要设置一定的期现禁售期,激励对象如果是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其持有的股票每年转让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和被激励对象的协议也可以严于公司的禁售期。

4)业绩股票有严格业绩要求,如果激励对象未能完成业绩要求,或者出现业绩股票协议约定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者离职等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未兑现的业绩股票。

模式九:干股

这里的干股不是一个法律定义上的名称,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事实上就是股份赠与而已。股东和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前签署一份股权赠予协议,以该协议为依据,在条件满足之后,激励对象依据此协议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份分红权,这里一般是要将表决权剥离的。

实施要点:

1)取得干股的赠予协议为前提,如果赠与协议无效、解除或被撤销,则对应的干股取得也就不存在了

2)干股为无偿取得,不需要激励对象用自己的资金购买相应的股权

3)干股是否为完全股权,是否有表决权取决于股东和激励对象签署的赠予协议约定和公司章程

4)激励对象所取得的干股是没有交易权的,不能买卖

5)干股不受公司股价高低的影响实际上就是拿出公司一部分净利润来进行分红。

模式十:激励基金

这里的含义是当公司当年业绩达到考核标准时,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或增加值部分提取一部分作为激励基金,分次发放给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配比一定比例自筹资金,自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并锁定一定期限,以达到留住人才长期激励的效果。

模式十一:定向增发

准确的说定向增发是手段不是模式,这里拿出来探讨主要还是考虑到常见、常用。挂牌企业通过向员工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使员工直接持有或增持公司股票。从严格意义上说,这是最为常规的做法,这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一般具有一定的折扣,对公司而言,成本较低,但员工持股后转让限制小,起不到长效激励的作用。

定向发行制度

(一)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与企业仅挂牌不同时定向发行相比,同时增发的企业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1、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中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定向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2、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增加一节“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如实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对象以及发行前后企业相关情况的对比。

3.律师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增加披露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行对象的适格性等。

(二)储架发行

储架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定向增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储架发行制度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如:挂牌公司在与投资者商定好500万元的增资额度时,可申请1000万元的发行额度,先完成500万的发行,后续500万的额度可与投资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再行商议发行或者不发行,并可重新商议增发价格。该制度除了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外,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底下。

(三)小额融资豁免

《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此可见,挂牌公司必须在上述两个条件均突破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在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下,挂牌公司先发行再进行备案。一般流程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缴款、验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司向系统公司报送申请备案材料;系统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股份登记函》;挂牌公司《股份登记函》(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次一个转让日,发布公告;挂牌公司将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并交由中国证监会整理归档;新增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目前,绝大多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离200人还有较大差距,这些公司在突破200人之前的所有定向增发都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只需在定向发行完后,及时备案即可。即使因为定向增发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也仅在同时触发“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超过挂牌公司净资产的20%”的条件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这种便捷的发行通道让挂牌公司基本可以实现定向融资的“随时用随时发”。

(四)定向增资无限售期要求

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应按照《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定向增发对象

1、人数不得超过35人

《监管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2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核心工作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别提示:

这一规定调整了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首先,公司在册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35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相当于扩大了认购对象的数量;

其次,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单独列示为一类特定对象,暗含着鼓励挂牌公司的董、监、高级核心人员持股,将董、监、高级核心人员的利益和股东利益绑定,降低道德风险;再次,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得原本可能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且增资价格协商确定,有利于企业灵活进行股权激励,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稳定的核心业务团队。

在此必须提请注意的是,在新三板的定向增发中,要求给予在册股东30%以上的优先认购权。在册股东可放弃该优先认购权。

2、合格投资者认定

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六)出资真实性

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说明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审计情况或资产评估情况、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等。

非现金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为依据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定向增发业务中律师的工作内容

a)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发行业务细则》、《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行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拟增发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1)核查截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原有股东人数加上定向增发新增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的。

(2)核查发行对象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

(3)核查定向发行的内部批准程序和授权。

(4)  核查股份认购协议,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署认购合同;是否在发行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是否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  

(5)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是否有股票优先认购安排。 

(6)核查公司原股东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7)核查验资报告是否由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金额是否与发行方案一致;验资报告及缴款时间是否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一致。

b)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出具《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的意见,主要内容有:

1、豁免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况;

2、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3、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4、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合规性的说明;

5、优先认购权:是否保障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

6、资产认购: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7、律师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本次定向发行过程中如果律师已尽勤勉责任仍不能对上述问题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程度。

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管理规定》的要求;

2. 股权激励人数限制:除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上述案例丰江电池(837375)的发行对象共计43人,其中有39名原股东,不属于违反《监督管理办法》35人的情形。

3. 价格确定:比较灵活,目前多数挂牌企业均基于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盈利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考虑,经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也有挂牌企业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定价方式,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4. 增发产品:一般为人民币普通股份,分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也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激励产品。

5. 行政核准:若该次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需报证监会核准,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还需公告,如信达智能(830937)。

此外,鉴于2015年11月24日,股转系统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监管问答》”),明确指出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故,在此不再对挂牌企业通过向员工持股平台定向发行股份,使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作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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