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集体研究、检查督导制度公示

2019-07-14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苏衡字(201907

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和决策部署,根据省、市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是指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已明确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

二、本所律师接受咨询,拟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须第一时间向本所主任报告。在决定受理后,填写《收案审批表》、签订《委托合同》,缴纳律师费用,开具发票。

在手续齐全后,方可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出庭证》、《会见证明》等。以上手续不齐全,行政负责人不得出具任何证明,律师不得开展任何实质性辩护代理工作。

三、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二名或者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二名或者二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或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助理身份陪同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二名或者二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四、受理案件手续办妥后5日内,由承办律师填写相关表格,通过行政向秦淮区工作站及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南京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表》。

受理案件时,办案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尚未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自办案机关相关法律文书认定之日起5日内报告备案。

五、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如遇到以下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及时向南京市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报告:(1)拟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2)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涉外案件、媒体已经报道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等;(3)律所、律师认为应当进行个案专报的案件。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袍。

六、律所、律师在案件结束后5日内向秦淮区工作站及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南京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结案报告》。

七、本制度发布之日试行。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2019714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苏衡字(201908

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和决策部署,根据省、市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是指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已明确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本制度适用于拟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辩护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本所成立“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小组”,指导小组负责人(组长)由王莹莹律师担任,成员为王昌来、厉沛、汪亚、陈辰、陈飘玉、黄海娃、曹书婷。名单上报市律协。

三、律师拟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辩护,及时向本所主任或指导小组负责人报告,由主任或组长组织并主持召开该案件集体研讨会,承办律师不得担任主持人。

四、集体研讨会程序规定:(1)承办律师介绍案情、辩护思路及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辩护的根据和理由;(2)承办律师出示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并回答提问;(3)参会律师发表意见和展开讨论;(4)主持人进行归纳和总结。

五、承办律师应详细记录研讨会全过程,参会律师签字确认后附卷归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主要意见要详细记录。

六、承办律师与大多数参会律师意见不一致,主持人提醒承办律师再次认真研究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承办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辩护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七、集体研讨会不得邀请本所以外的其他律师、个人参加,严禁委托人参会。需要扩大范围的,报市律师协会由协会组织集体讨论。案件信息和当事人隐私信息绝对保密,不得泄露。

八、案件集体研讨会的结论意见须在庭审3日前上报秦淮区工作站、市律协。

九、本制度发布之日试行。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2019714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苏衡字(201909

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检查督导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和决策部署,根据省、市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本所实行严格检查督导制度,已成立“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二、本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小组根据工作负责安排举办相关业务培训。

三、本所建立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专项台账记录,包括:指导小组成员名单、业务培训记录、收案记录、报告备案记录、集体研究讨论记录、结案报告等。

四、律师拟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辩护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须经指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并向市律师协会报备。

五、指导小组须监督检查律师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违规受理案件;(2)违规会见;(3)泄露案情、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当事人隐私、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4)恶意炒作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案件;(5)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利用网络聚集、声援、制造舆论压力、诋毁、攻击、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国家相关规定等;(6)煽动、指导、教唆、组织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7)扰乱法庭等;(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六、对于黑恶案件,律师协会和司法局将选派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旁听,承办律师必须积极配合,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七、承办律师办理黑恶案件,须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受到侮辱、威胁、报复等人身和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报市律协维权部门和律所主任。

八、指导小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指导帮助刑事辩护、代理律师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的修正及修正草案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84】法研字第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1245 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苏公通【2018316 号)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精神。

九、本所负责人王昌来,指导小组组长王莹莹,检查督导电话025—86630980。

十、本制度发布之日试行。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201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