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4
2019年7月13日,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成功举办了全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第二期业务培训班。全市律所主任(合伙人)及南京市刑法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各区分管局长共五百余人参训。南京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协党委书记陈宣东动员部署、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贾政和主持参训。南京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及市律协刑法、刑诉、刑事风控专业委员会等资深一线办案人员进行现场授课。
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和决策部署,加强对本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现根据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以及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检查督导制度》三个制度。
以上三个制度已经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9年7月12日
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是指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已明确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职责,应当在所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报告备案制度,把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
律师协会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督促和检查律师事务所落实情况。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报告备案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5日内向律所管辖区工作站及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提交《南京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表》(附件1)。
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时,办案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尚未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自有办案机关相关法律文书认定之日起5日内报告备案。
律所管辖区工作站应当在每月20日,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收到的报备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填写报表汇总归档报南京市律师协会(附件4:《律所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扫黑除恶案件月报表》;附件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信息统计月报表》),协会收到的报备案件数量统计、汇总归档备查。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于受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应及时向本市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报告,具体是指:
(一)律师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辩护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涉外案件、媒体已经报道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等;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应当进行个案专报的案件。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结束后,应于5日内向律所管辖区工作站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提交《南京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结案报告》(附件2),律所管辖区工作站收到后报南京市律师协会,协会归档备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工作中,拟作无罪辩护或者改变案件定性辩护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是指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已明确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
第二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所内建立健全规范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开展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
第三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所内成立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小组,并将参加该指导小组的律师名单上报律师协会指导小组成员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本所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中确定。设立了基层党组织的律所,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作为该指导小组的当然成员。
在需要召开集体研讨会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指导小组负责人在该指导小组中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
第四条 律师拟对所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作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辩护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指导小组负责人报告,由律所负责人或指导小组负责人组织并主持召开该案件集体研讨会。
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承办律师不得担任或者被指派为集体研讨会的主持人。
第五条 集体研讨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承办律师介绍案情、辩护思路及做无罪辩护或者政变案件定性辩护的根据和理由;
(二)承办律师向参会律师出示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并回答参会律师提问;
(三)参会律师发表意见和展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和总结。
第六条 案件承办律师应当详细记录集体研讨会的全过程并由集体研讨会主持人以及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签字确认后附卷归档,妥善保管。
集体研讨会记录应当包括案件的名称、集体研究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以及参加讨论律师所发表的主要意见等。
第七条 当案件承办律师意见与参加集体讨论大多数律师意见不一致时,集体研讨会主持人应当提醒承办律师再次认真研究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集体研究讨论过程中,发现案件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参加集体研讨会的律师应当对在讨论过程中知悉的全部案件信息和涉案当事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条 各律师事务所组织集体研讨会时,原则上不得邀请本所以外的其他律师、个人参加。
若因案件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扩大研究讨论参加范围的,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本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展开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将集体研究的指导意见反馈给承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十一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将集体研讨会的结论意见按照《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的规定,在庭审三日以前以个案专报的形式分别上报管辖区工作站、市律协管辖区工作站、市律协应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检查督导制度
第一条 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评议、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条 业务指导委员会检查督查辖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是否做到以下要求:
(一)事务所内是否成立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小组,是否在所内举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相关业务培训;
(二)事务所内是否做好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专项台账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指导小组成员名单、业务培训记录、收案记录、报告备案记录、集体研究讨论记录、结案报告等;
(三)对拟作无罪辩护或者改变案件定性辩护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否及时向律师协会进行报备,是否经过所在律师事务所指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
第三条 业务指导委员会检查督查辖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代理费用及风险代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二)不遵守监管场所规定,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不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五)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六)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等;
(七)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八)无视庭审纪律,扰乱庭审秩序,不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等;
(九)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业务指导委员会指派委员会成员,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案卷的评议讨论记录、案件办理进度的台账记录以及案件办结后的跟踪记录。发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条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经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制止或纠正后仍不停止或改正的,要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相应行业处分。要发挥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作用,适时启动调查程序,“抓早抓小”,及时处置。
第六条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委员会指导、检查和督导。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相关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均应及时向业务指导委员会汇报,业务指导委员会应及时研究讨论并反馈,指导监督律师提高办案质量和加强风险防控。
第七条 对于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市律师协会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或者市司法局的函请,安排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或者办案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等旁听该案庭审。必要时,市律师协会上报提请市司法局选派专门人员全程参与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旁听庭审工作。
旁听人员应当对出庭律师的职业形象、出庭礼仪、庭审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并认真填写《南京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旁听庭审工作小结》(附件3),交市律协秘书处存档备查。
第八条 律师因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受到威胁、侮辱、报复等人身和执业权利被侵害时,应当及时上报律师协会寻求合法合规的帮助。律师协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促使其作出妥善处置,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