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2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13版施工合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17版施工合同”),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年9月22日
附:17版施工合同与13版施工合同对照表
17版施工合同与13版施工合同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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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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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施工合同 |
13版施工合同 |
通用条款 |
1.1.4.4 缺陷责任期 |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
10.9计日工 |
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
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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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竣工结算申请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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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缺陷责任期 |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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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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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质量保证金 |
15.3 增加“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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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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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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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 |
14.竣工结算 |
14.1 竣工结算申请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5.2质量保证金 |
15.2 增加“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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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
三、缺陷责任期 |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