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公报案例裁判摘要集成

2017-11-02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公报案例

裁判摘要集成

 

一、公报案例

 

1.再审申请人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三亚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家金、中国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丽达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民提字第6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总第231期)  

 

裁判摘要:

 

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当事人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并以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开发,项目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各方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载体和平台,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合作各方当事人在合作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的内容予以确定。

 

2.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总第216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3.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

 

裁判摘要: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4.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1)民申字第777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裁判摘要:

 

一、在审理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时,判断争议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全面分析。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以为对方偿还部分债务或向对方出借款项、对争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五证”登记在其名下等事实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作双方在签订合作合同之后,合作项目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得以优化变更,建筑面积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因容积率变化而得以增加。由于土地价值与容积率呈正相关,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其应分获的房产面积亦应相应增加,该方当事人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当事人对于应分得但未实际获得的不足部分,如让另一方实际交付已不现实,可根据市场行情认定该部分房产价值,由另一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补足该部分面积差。

        

5.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0)民一终字第10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198期)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6.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案

 

案号:(2010)民一终字第4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

 

裁判摘要: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09)民提字第76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裁判摘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06)民一终字第5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总第143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9.  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6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8期(总第130期)

 

裁判摘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归于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这类合同的重要内容。确认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情形进行判断。

 

10.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06)民一终字第2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总第121期)

 

裁判摘要: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11. 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纠纷二审案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57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总第120期)

 

裁判摘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12. 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04)民一终字第107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法院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13. 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03)民一终字第47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总第101期)

 

裁判摘要:

 

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