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7
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条文法律释义》【第144页】
执行中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时,公告的期间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因为执行程序确实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其重大价值是迅速及时。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确有财产可供执行,一定要等待60天后才进行处理确属不合理,对及时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利。有的法院确定这一期间为10日或15日。公告的媒介也不一定非是报纸,也可考虑在被执行人住宅、单位、基层组织等建筑物墙上、附件文告栏上或其他便于张贴公告,而又有众人阅览的地方张贴公告。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97.【评估报告的发送】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适当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本条规范的参考文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高院关于案件执行中涉及有关财产评估、变卖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14号)。复函主要内容:“评估报告未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并不影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变卖的价格。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借逃避送达拖延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评估报告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