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裁判要旨:单位犯罪案件,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诉讼能力已经丧失,但不能因此免除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指控有关责任人员过程中,应以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1.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72号: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
2.1 裁判要旨:在诈骗类犯罪中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被告人虽然利用含有虚假项目的财务报表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所得用于企业经营活动,而并非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及挥霍;贷款未能如其归还是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致,同时公司始终表示将尽快归还贷款本息,且担保单位亦未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8号: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
3.1 裁判要旨: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而贷款欺诈通常属于贷款纠纷,是指因贷款人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在贷款当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只是在还贷的过程中将抵押物卖掉,如果该抵押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可随时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物收回,不会造成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且被告人在转让抵押物后,确也采取了诉讼的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因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才致使本案发生,故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3.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5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
4.1 裁判要旨:被告人冒充人民法院法官,骗得他人信任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以及其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其中,被告人冒充人民法院法官,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诈骗罪的规定。这两罪属法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因被告人骗取的财物数额相对较少,以诈骗罪处刑较轻,故应以处罚较重的招摇撞骗罪一罪进行处罚。
4.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62号: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
5.1 裁判要旨:非法传销过程中,被告人临时起意携款潜逃的,其行为性质发生转化,构成诈骗罪,而不是定非法经营罪。
5.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67号: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诈骗案。
6.1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欺骗方法对集体企业实施“兼并”,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并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6.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
7.1 裁判要旨:被告人制造“交通事故”,对事实真相加以隐瞒从而骗取对方赔偿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14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
8.1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手中持有的他人存折,通过猜配取款密码非法支取他人存款,其中,既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信任的因素,又有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配取款密码进而提取存款的秘密因素,应认定为诈骗罪。
8.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56号:程剑诈骗案。
9.1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公司的名义与他签订合同,所收委托款项全部存人公司的账户,且制作了正规的财务账,所收委托款项均为公司经营、使用,部分用于公司添置设备及日常开支之外,其余均以公司的名义投入期货交易并全部亏损,加之被告人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从决定实施行为的主体、行为实施的名义、所代表的意志及利益归属等方面,理应将之认定为单位行为。
9.2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71号:黄志奋合同诈骗案。
10.1 被告人利用其银行出纳员的身份来取得亲朋好友的信任,向他人推荐虚假的“高额利率定单”,骗取巨额资金,用于购买、装修房屋、购买汽车等高消费,构成诈骗罪。
10.2 《刑事审判参考》第301号:田亚平诈骗案。
11.1 被告人身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为公司的利益分别指使公司财务负责人,冒用多家公司的名义,采用伪造、使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的手段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从其身份和主观目的出发,其行为应视为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职务行为,且所骗贷款大部分均被其任职的公司使用,所以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的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11.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
12.1 裁判要旨:经济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申请和获取银行贷款,可能或多或少地使用欺诈手段,因此,在审理因出现资金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时,尤其应注意区别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主观上都意图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12.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06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
13.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利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代为保管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该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进而非法占有该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13.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07号:李兰香票据诈骗案。
14.1 裁判要旨: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则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14.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52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15.1 裁判要旨:被告人明知该汇票并非本公司所有,且已被贴现,自己对该汇票不具有支配、处分权,而向金融机构隐瞒了事实真相,以本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向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
15.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
16.1 裁判要旨: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书符合金融凭证中的委托收款凭证的特征,属于金融凭证。被告人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应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
16.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424号: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17.1 裁判要旨:被告人作为信用社工作人员,有权制作存折,但其超越制作权限,未经储户同意,利用窃取的储户存款信息资料擅自为储户换折,并将储户的存款秘密转移到新办的存折上,制作出与原存折内容基本一致的存折,属于无形伪造金融凭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偷换储户存折的方式支取存款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17.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425号: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
18.1 裁判要旨: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赌博罪。
18.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451号:黄艺等诈骗案。
19.1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从刑法的目的性解释出发,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客体的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否则便与刑法的立法宗旨不符,而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或法益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在该罪“合同”之列。被告人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后潜逃境外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遍诈骗罪。
19.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457号:宗爽合同诈骗案。
20.1 裁判要旨:“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能的电子支付卡。被告人在捡拾他人遗失的具有存取现金功能的电子支卡后,多次使用该卡到银行的ATM机提取现金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
20.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472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
21.1 裁判要旨: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连续非法典当租来的汽车,是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为同种数罪。在车主追索下,被告人既已赎取前车归还车主,则只以未赎取汽车的金额计算犯罪金额,之前的诈骗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1.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
22.1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存在法院确认这些证据的有效性、真实性问题。法院对这些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充分注意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于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规定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刑事诉讼法对于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除了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还需要由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因此,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也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履行了上述证明手续的证据,法院才能予以认定。但并不是说只要经过了公证、认证手续的证据材料,其真实效力即得到了确认,其证明力相等于公证文件,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采纳,人民法院仍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判断。
对于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由外国司法机关进行的调取取证,只要其具备了完整的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可对该证据进行认定。但是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采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作出判断,不能因为该证据是外国司法机关提供的就直接确认其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请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审查公安、检察机关是否遵守上述程序请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22.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578号:沈容焕合同诈骗案。
23.1 裁判要旨:被告人使用伪造原机主的身份证等手段,将原机主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尔后以本人名义将号码卖与他人获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3.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591号:王微、方继民诈骗案。
24.1 裁判要旨: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票据诈骗罪。
24.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45号:曹戈合同诈骗案。
25.1 裁判要旨: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由于已无法通过银行卡来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控制,应认定犯罪未遂。
25.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
26.1 裁判要旨: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
26.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50号:张航军等诈骗案。
27.1 裁判要旨:被告人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构成票据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27.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53号:张平票据诈骗案。
28.1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在履行其与其他公司的经销协议过程中,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28.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716号:杨永承合同诈骗案。
29.1 裁判要旨: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登记注册成立,成立之后依照章程规定的营利宗旨进行运转,公司在经营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名义,具备公司法要求的治理结构,那怕是一人公司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29.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
30.1 裁判要旨:被告人事先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承运的优质豆粕暗中调换为劣质豆粕,事后又按合同约定运送至约定地点的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而非盗窃罪。
30.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07号:张海岩等合同诈骗案。
31.1 裁判要旨:挂靠轮船公司的个体船主,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收货方收货并向货主足额支付货款及运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31.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08号:吴某合同诈骗案。
32.1 裁判要旨: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32.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19号:曹海平诈骗案。
33.1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熟悉环境的工作便利,侵入公司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公司人事系统数据进行更改,公司基于错误认识将本应发放给其他员工的工资款汇入被告人持有的银行卡账户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33.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20号:黄某诈骗案。
34.1 裁判要旨: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赌博罪。
34.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36号:王红柳、黄叶峰诈骗案。
35.1 裁判要旨: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赌博罪。
35.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37号:史兴其诈骗案。
36.1 裁判要旨:对于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对银行来说本届预期收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刑事审判只限于保护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即使是物质损失,也不能以追缴或者返还的方式在刑事裁判中判决,因此犯罪数额只限于透支本金,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等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36.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41号:陈自渝信用卡诈骗案。
37.1 裁判要旨: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37.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50号:苗辉诈骗案。
38.1 裁判要旨: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客户印鉴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38.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61号:颜强票据诈骗案。
39.1 裁判要旨: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冒名激活信用卡从中套取资金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9.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74号:王立军等信用卡诈骗案。
40.1 裁判要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诱骗卖家出具收款凭据,以及凭收据报警意图谋取对方车辆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车辆已经过户,但还没有被被告人占有的,属于犯罪未遂。
40.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
41.1 裁判要旨:被告人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房产证作为抵押向第三人借款的,既欺骗了卖房人,又欺骗了抵押权人,但应当认定卖房人为被害人。
41.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76号: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
42.1 裁判要旨: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
42.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50号:伍华诈骗案。
43.1 裁判要旨: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也构成骗取贷款罪。
43.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60号:江树昌骗取贷款案。
44.1 裁判要旨: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而骗取贷款罪采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4.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第961号:陈恒国骗取贷款案。
45.1 裁判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45.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46.1 裁判要旨: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或合同诈骗罪。
46.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48号:葛玉友等诈骗案。
47.1 裁判要旨: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牵连犯。对杨丽涛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47.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49号:杨丽涛诈骗案。
48.1 裁判要旨:采取欺骗手段,以符合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以低价购得农机具并出售,骗取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48.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56号: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
49.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明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意图通过虚构注册公司的事实骗取他人垫付资金以偿还债务,当其无法实际占有涉案财产时,又假借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相应财产,以达到诈骗资金偿还债务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
49.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65号:王先杰诈骗案。
50.1 裁判要旨:被告人虚构事实,以转让股权信托受益权为幌子,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募集巨额资金,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由于被告人募集到资金后,立即予以瓜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发行股票罪。
5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04期(总第615期)
51.1 裁判要旨: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时,在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不能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被告人无法归还集资款的原因,若其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款项隐匿、挥霍的,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5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52.1 裁判要旨:在既遂的情形下,贷款诈骗罪中的数额应以所得额为认定标准,且所得额仅限于本金,不应包括利息。对由赃款转化而来的财物的处理,应具体加以分析。
52.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总第607期)
53.1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而骗财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先伪造承兑汇票而后实施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3.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总第599期)
54.1 裁判要旨: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54.2来源:《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2日。
55.1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使用变造的银行活期存折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以金融凭证诈骗罪。
55.2来源:《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25日。
56.1 被告人虽有依靠附随单据获取信用证的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将信用证项下资金占为已有的目的,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有偿还行为,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56.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审判案例指导与参考》2008年卷。
57.1 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并更改持卡人信息后频繁透支,对被告人案发前归还的款项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具体认定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57.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
58.1 裁判要旨:行为人捡到已知密码的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该行为不是直接从自动提款机上秘密窃取,而是基于银行的自愿交付,骗取银行付款,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8.2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12期(总第551期)。
59.1裁判要旨:汽车维修单位通过换装旧件以扩大损失,故意制造事故,事后购买保险,虚构事故经过等手段,在被保险人不明确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59.2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20期(总第631期)。
60.1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发生死亡事故后,为骗取保险金,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请求保险代理人为其补办保险手续,保险代理人在明知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欲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利用手中掌握的办理保险的代理权,帮助其虚构保险标的,使行为人骗取巨额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
60.2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22期(总第561期)。
61.1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审理中,家属请托民警帮助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该民警明知其客观上无法利用职务之便达到请托人预期结果,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索取财物,依法构成诈骗罪。涉案民警在上班时间被抓获,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61.2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10期(总第645期)。
62.1裁判要旨:保险诈骗罪属于身份犯,以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特定身份作为该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具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该身份犯属于义务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的,只能构成诈骗罪,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62.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2日。
63.1裁判要旨:行为人隐瞒自己指使他人送假毒品的真相,虚构他人贩毒的事实,引诱公安机关抓捕受指使之人,骗取公安机关举报线索奖励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63.2 来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0年第3期(总第14期).
64.1裁判要旨:行为人以虚构的医院名义,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64.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总第194期)
65.1裁判要旨:被告人知自己不具备还款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最终导致数额巨大的借款无法归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65.2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件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66.1裁判要旨:犯罪故意概括时应以客观行为来界定行为性质。犯罪故意往往不是单一、明确的,在犯罪故意概括的情况下,应以客观行来确认犯罪故意,进而准确界定行为的性质。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观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对二者主观故意的区分主要反映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即采取手段获取财物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获取财物。
66.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2期(总第72期)。
67.1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客户自提货物的相关程序,假借客户自提名言取得送货单、提出货物并销售。该行为不属于行为人的职权范围,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诈骗罪。
67.2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13辑)
68.1裁判要旨:行为人伪造相关文件,谎称涉案股票即将上市,并可以获得丰厚原始股利润,诱骗股民高价购买不可能上市交易的股票,构成诈骗罪。
69.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0期(总第10期)。
70.1裁判要旨:活期存折或已到期定期存折属于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行为人拾到存折到不归还遗失人并冒名支取存款的,构成诈骗罪。
70.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08年11月7日。
71.1裁判要旨:行为人采用伪造身份证明的方式,把他人正在使用的小案例灵通号码过户到其虚构的新用户名下,另转卖给他人,使他人误认为行为人为合法使用者,以此骗取他人钱财的,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72.2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总第607期)。
73.1裁判要旨:公安交警大队的临时聘任人员利用警察身份罚款营利,使用他人私印的假罚款收据进行处罚,并将罚款据为已有的,构成诈骗罪。
73.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总第85期)。
74.1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键盘手或见面女以发生一夜情为由,诱骗被害人到歌厅进行高消费,可以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的不正当招揽顾客行为。被害人被带到歌厅后,看到酒水单的价格时,觉得价格过高可以拒绝消费;进行消费,自主进行消费后结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行为人从事欺诈性经营,其本质还是通过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其行为属于民法、行政法调解的对象,不宜适用刑法进行调整。
74.2 来源:《捕后无罪处理案件解析》第8篇
75.1裁判要旨: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之一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广告合同,开具空头支票给广告公司的,诈骗数额达到了自然人犯罪的立案标准,但没有达到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由于无法确定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75.2 来源:《捕后无罪处理案件解析》第24篇
76.1裁判要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上自己有权处置房屋,继而将其出售他人,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交房,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76.2 来源:《捕后无罪处理案件解析》第59篇
77.1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虚假产权证明,骗取金融机构款项后,用于挥霍。虽然在贷款到期之前,就通过家属代为还清,但不是案发前代为清偿,因此构成贷款诈骗罪。
77.2 来源:(2006)雅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
78.1裁判要旨: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虚构工程项目,以许诺给他人承包虚假工程项目为诱饵,向被害人索取打点关系费用,构成诈骗罪。
78.2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
79.1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共同经营、许诺以低于市场正常贴息支付现金等作为回报,取得他人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违法贴现后予以挥霍,构成诈骗罪。
79.2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80.1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持虚假驾驶证应聘为司机,利用职务之便趁外出送货之机将多家被害单位的车辆开走变卖,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8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件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
81.1裁判要旨: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和请求引渡国刑法的规定均构成犯罪,且其在本国尚未服完的刑期已超过6个月,引渡请求国也承诺在引渡后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应予以引渡。
8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8期(总第130期)。
82.1裁判要旨:使用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帐号和密码,利用他人程序漏洞,反复申领点卡并转卖,构成诈骗罪。
82.2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83.1裁判要旨:行为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出租车驾驶员所谓的赔偿款或补偿款(碰瓷),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构成诈骗罪。
83.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
84.1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引诱被害人拿钱出来放入包里作为法事道具,趁被害人不注意时候予以掉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85.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
86.1裁判要旨:承销即开型中国体育彩票实物返奖销售活动,用强光照射等手段事先确定体彩大奖信封,实际控制大奖,骗领多辆轿车和巨额现金,构成诈骗罪。
86.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2辑(总第56辑)。
87.1裁判要旨:为应付借款人催讨,私刻印章,伪造将借款用于工程投资的收据,在他人实地考察后,受让了在建工程,后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工程下马,不构成诈骗罪。
87.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
88.1裁判要旨: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等方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社会上非法集资,骗取金钱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88.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6集 总第59期。
89.1裁判要旨:骗取他人巨额集资后,将款项投入开发、研制产品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本金及利息,并将款项进行个人挥霍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89.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 总第156期。
90.1裁判要旨:行人人在投资项目失败的情况下,仍以该项目投资需要大量投资为由,伪造相关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凭证及公章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用后笔集资款项支付前笔集资款项本息的手段,向社会公众集资数额巨大,除部分集资用于归还本息之外,大部分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构成集资诈骗罪。
90.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009年第5集 总第70集.
91.1裁判要旨:行为人以虚假的融资及股票交易为手段,募集并骗取他人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91.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6期 总第77期。
92.1裁判要旨:行为人借传销之名,吸收公众存款,然后携款潜逃,构成集资诈骗罪。
9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5年第3辑 总第53辑。
93.1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采取流动吸资,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等方法募集社会公众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93.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3年第4辑 总第46
94.1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贷款诈骗后,在贷款未到期之前就案发后,归还贷款的行为是不量刑的法定减轻情节,不应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94.2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95.1裁判要旨:单位犯罪后,法人不再存在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95.2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96.1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储户银行存单的方式,骗取钱款数额巨大,供个人使用,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96.2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1集 总第54集
97.1裁判要旨:行为人变造并利用变造的银行储蓄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97.2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4年刑事专辑 总第47辑
98.1裁判要旨:伪造邮政汇票、邮政汇款通知单等汇款凭证并使用,骗取公共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98.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3年第3辑 总第45辑
99.1裁判要旨: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伪造银行进帐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改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99.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2年第3辑 总第41辑
100.1裁判要旨: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储户存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10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1期 总第69期。
101.1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保险代理资格,骗取代收的保险费,数额特别巨大,保险公司催收后,签发伪造的转帐支票交付保险费,此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101.2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102.1裁判要旨: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获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以信用证诈骗罪论。
102.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1年第1期 总第60期。
103.1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计算杨在互联网上窃取他人的信用卡资料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巨额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03.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9年第1辑 总第67辑
104.1裁判要旨:将他人遗忘在ATM机里的储蓄卡更改密码后据为已有,并分两次取走卡内存款,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04.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5年第3辑 总第53辑
105.1裁判要旨:医生明知他人为实施保险理赔,在自己不清楚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疾病证明书用于保险理赔,对骗保行为起到了事实的帮助作用,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105.2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106.1裁判要旨:洽谈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客观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最终达到了协议约定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06.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1期 总第81期。
107.1裁判要旨:行为将巨额赃款转移境外后潜逃出境,在司法程序中主动放弃上诉权利,自愿接受遣返,可视为自首。
107.2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4期
108.1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汽车并将汽车抵押给第三人,骗取第三人借款,骗取的汽车及借款均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内。
108.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8年第4辑 总第66辑
109.1裁判要旨:明知在资金不足、房资不足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合同抵押贷款,重复销售、重复抵押会导致购房者得不到房产、出借人收不回借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109.2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 2009年第一辑
110.1裁判要旨:明知自已没有投资能力,仍虚构工程项目,与被害人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收到工程押金或工程议标费,骗取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11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8年第2辑 总第64辑
111.1裁判要旨:以建筑施工的名义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押金后,将租赁的建筑设备贩卖给他人后用以归还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111.2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112.1裁判要旨:行为人篡改付款方式,占有本应由供货方收取的货款并予以挥霍,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112.2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7刑事审判案例卷
113.1裁判要旨:明知公司没有工程招标的权利和履约能力,虚构事实,骗取施工单位的工程保证金,偿还遂其所欠的工程保证金,构成合同诈骗罪。
113.2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7刑事审判案例卷
114.1裁判要旨:行为人采取租赁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后,用于“抵押”借款有抵偿个人债务,构成合同诈骗罪。
114.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6年第1辑
115.1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以隐瞒事实真相、重复抵押和重复销售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115.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2年第3辑 总第41辑
116.1裁判要旨:买方收到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并将用货单位交付的货款用以偿还自己的贷款和隐匿,构成合同诈骗罪。
116.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0年第1期 总第54期。
117.1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企业招工的事实,与应聘人员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骗取应聘人员钱财后逃匿,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117.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7年第4辑 总第2辑
118.1裁判要旨:行为人冒名私刻多枚印章,伪造多份文件,骗取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将场内款项非法转出,据为已有,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118.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1年第4期总第63期
作者:王如僧 吴杰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