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2016-07-23

虚开指的是? 

没有卖出货物也没有提供服务却为他们开具发票 → 虚开 

有卖出货物或有提供服务,但开具发票的数额不符 → 虚开 

以及其他各类虚开情况… 

受票方的心理好理解,就是这开票方到底是咋想的? 有一种专门的开票公司听说过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牟利手段,平时基本不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哥们儿要票不?” 当然也有那种正常经营的公司,只是因为存在大量的无票收入,导致长期进项常常远远多于销项。这些公司明明知道买票的人会将所取得的虚开专票作为进项用于抵扣, 却仍然对受票方实施单向虚开。也就是各取所需,无可厚非。 国家不管吗?怎么可能? 

1996就有一份简称《增值税解释》文件(全名太长,略)明确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0万就无期徒刑,会不会太夸张? 就算看在通货膨胀的面子上也得修修法了。 

这不,最近西藏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致电了最高人民法院,“老哥啊,这虚开增值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性质差不多,后者要到250万才判10年,前者50万就判10年,是不是不太合适呀?” 最高法院研究了一番,回电话了,“老弟呀,你说的对,是该修修法了,调整一下数值嘛,目前先按照你说的那个《出口退税解释》办吧!”

请看↓ 结论如下: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2002年《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裁判文书中不能将《出口退税解释》作为适用法律依据,而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作为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又是什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标准为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标准为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老实实做个合法的纳税人还是挺有前途的,非要跟法律闹着玩儿…真是…不过看样子,新的《增值税解释》将会很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