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最新:法院将受理全部社保争议和住房公积金损失争议

2016-03-10

根据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全国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专题研修班的授课内容整理。

关于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

问题一、如何处理社会保险争议?

养老保险问题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均有了规定,这三个司法解释均是在2011年之间制定。但是自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我们不得不面临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人力资源部的压力,三个司法解释对于养老保险的争议是做了一定限缩性的受理的,这种限缩性的受理,显而易见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矛盾、相冲突的,导致部分劳动者因为社会保险争议,不能够获得司法救济。不久之后,我们将颁布规定,凡是社会保险争议,不论是养老保险什么样的事由,也不论是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等,人民法院都不得拒绝裁判,全部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问题二、如何计算社会保险中的损失?

纳入审理范围容易,但如何审理呢?比如有的劳动者在不同的单位工作,他的养老保险的基数怎么计算?劳动者举证难,法官调查取证难,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人社部达成了协议,将来人社部将会专门下文,凡是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到社会保险争议有关损失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案情,来计算当事人的损失。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不得自己计算,而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来计算。这样将会大大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也不会出现人民法院判错案件的可能。即使社保机构的结论是错误的,当事人上诉了,二审法官也不得自己计算,还是要由二审法院委托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计算。

问题三、因住房公积金产生损失发生的争议,是否因受理?

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较少。但住房公积金毕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力所获得的不属于劳动报酬,但类似于福利待遇的经济上的权益。这种权益如果遭受损失了,人民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我个人认为应该受理,所以劳动者如果主张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住房公积金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失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