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7
作者/蓝清
来源/微信公众号 厚启刑辩(houqilawyer)
原文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一直是法律界的共识。无论是否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都不仅仅是体现在法庭上,更是体现在辩护工作的方方面面。2015年12月20日,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蓝清律师参加了杭州市律协刑诉委、庭审委共同举办的“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有效辩护研讨会”。以下是蓝清律师的演讲词,发出来与大家共同商讨。
近年来,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有效辩护成了一个十分热门的话题。究竟什么是有效辩护,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过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有效辩护不等于有效果的辩护。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是)以被告人未获得有效辩护为由,将一法律援助案件发回重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辩护意见的重视。从法治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这一案例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样的判决越多越好。对于辩护律师来讲,该案例则是一个警醒,没点真功夫,刑事辩护靠蒙混很有可能会无法过关。怎么样才算是有效辩护?抛开理论上的分析,在实务中,有效辩护应当具备以下十个特征。
1、接待时客观分析
对于律师来讲,接待是一个刑事案件的起始(法援案件除外),也是辩护工作的开始。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辩护帮助。对于律师,只有通过接待,获得委托,才能开始履行辩护职责。既然是辩护工作的起始,当然也是刑事辩护的一部分,也存在是否提供了有效辩护的问题。
接待时的有效辩护,应当是根据当事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分析可能的结果,提供相应的辩护思路和应对方案。因为律师有挣钱的需要,为了接案子,接待时难免会有所夸张,但是绝不能离开事实和法律。如果接待的是当事人家属,且不能提供案件基本事实,那也可以为其分析法律规定和律师的作用。有种观点,认为在接待时应当先给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很高的期望值,把案子接下来,在辩护过程中,再降低其期望值。这种做法比较容易接到案子,也比较容易收个较高的律师费,但风险也比较高。轻则会影响律师的形象,重则难以善后,无疑是不妥当的,不能算有效辩护。至于为了接到案子,对当事人拍胸脯,或者向当事人炫耀自己的人脉关系等做法,更不需评论。
2、会见时据情释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人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这两条规定,将辩护人的权利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同时也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职责。在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可以核实证据,这就要求辩护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更有针对性,辩护人必须要提供更精确的法律意见。仅仅宣读一下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辩护工作的需要,算不上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意义上的会见,除了基本的法律服务之外,还应该针对当事人的辩解和在案证据,分析可能的结果,提供适合的辩护方案。如果当事人的辩解和证据有出入的,辩护人应当根据证据采信规则,分析出各种可能的结果以及相应的辩护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必要的时候,辩护人可以向当事人提出采取哪种辩护方案的建议,以争取最佳辩护效果。当对辩护方案有不同意见时,辩护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或者退出。辩护人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辩解,深挖无罪、罪轻的事实细节,但是不应当故意歪曲事实、虚构事实,更不应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者帮助其串供。
3、阅卷时知著察微
一般情况下,到律师能够阅卷时,案件都已经经过了很多程序的审查把关,出现原则性问题的几率非常低。公诉人、法官均有公正审查案件的职责,既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情节,也会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情节。对于明面上的问题,尤其是一些从轻的情节,公诉人、法官一般都能审查得出来,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就这些显而易见的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不能说不是有效辩护,但是无疑也不能充分体现辩护律师的作用。辩护律师要进行充分的有效辩护,必须严格的审查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审查有没有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疑问。要想发现实质性的问题,必须认真阅卷。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公司A仓库的管理员,偷偷的将B仓库的物品藏在了B仓库的一个角落,以期下班后带走变卖。该管理员被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似乎没有什么疑问。但是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发现,该管理员是在B仓库管理员去吃饭,其按照公司管理代管B仓库的期间做的案。辩护律师遂有针对性地展开了辩护工作,最终该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且是未遂,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本案就是辩护人在阅卷时察微知著,最终进行了充分的有效辩护。
4、申请时有理有据
有一次,我去杭州的某公安机关递交手续,在和办案民警沟通案情时,来了一位同行,递交一份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办案民警不想接受,这位同行就说:“申请取保候审是我的权利。你可以不批准,但必须接受我的申请。而且无论是否同意,你都必须给我一个书面的答复。”我刚想插句话,就听那个民警讲:“你一个故意杀人可能判死刑的案子,对事实你也没异议,你来申请取保候审不是消遣我们吗?”我当时就冒汗了,幸亏自己没多嘴。像这样的申请,辩护人当然是在行使法定的权利,但我认为这肯定不是有效辩护。
对于申请,我向来都认为,只要对我们的当事人有利,只要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无论有无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申请,我们都可以申请。但是提出申请必须有理有据,不能无理乱申请。所谓有理有据,在辩护工作中,律师的申请不但要目的明确,有事实基础,还要符合法律,符合情理。最好还能够讲明确,如果不批准该申请,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当申请请求、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情理根据、可能后果都十分明确的情况下,这样的申请我相信会被慎重考虑。随便胡乱提出的申请,即便程序上有法律根据,我想也没有多大的意义。
5、取证时依法据实
曾经有一个律师,带着案卷和当事人家属来咨询如何辩护。看完案卷后我给他讲,本案由于某某证人的笔录里讲得非常到位,犯罪事实已经被证实清楚,很难被判无罪。这位律师说:“你的意思我明白了,只要这个证人改变说法,就能判无罪了,这个问题交给我了。”我马上说:“你可别乱来,搞不好不但判不了无罪,我们也会进去的。”
还有一个案子,是一个故意杀人案。在案的证据应该说是充分的,但是辩护律师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不在现场,在和他们一起打麻将。这下法院不好判决了,公诉人申请了延期审理,案子又退回了公安局。公安局经过调查走访证实,这三个证人当时各做各的事情,根本没有打麻将。再一讯问这三个证人,他们都讲是律师教他们这么说的,因为拿了被告人姐姐的好处。本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被告人已经被枪毙了,这位律师现在在卖早点。
上述的两位律师都是全心全意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显然不是进行的有效辩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这些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时,会转化为证据。律师调查收集材料的工作,一般也被称为调查取证,一直是辩护律师的一个敏感话题。该调查取证不调查取证,当然无法进行有效辩护。弄虚作假,显然也会有极大的法律风险。从有效辩护的层面来看调查取证,必须要依法据实。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辩护职权 ,实事求是的提供材料线索及其来源,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司法机关肯定是欢迎的,没有谁想办冤假错案。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材料有所虚假,律师没有伪造证据的故意和行为,也是没有什么风险的。
6、沟通时有礼有节
有一位律师,为了向司法机关提出抗议,用一块红布蒙住了双眼,站在司法机关的门口进行示威。很多同仁都知道这个事情,而且现在百度上面也还有,这个案子我就不多介绍了。类似案件也还不少,经常见诸网络。我无意评价其他律师的行为,就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有效的沟通方法。
辩护律师终归是一个提意见的角色。理论上来讲,辩护律师把材料递交了,意见讲清楚了,辩护工作也就完成了。当然,在实践中,为了说服司法官,辩护律师可能会有一系列的行为,但最终,也就是把自己的意见讲清楚。既然是提意见的,那就可能被采纳,也可能不采纳。作为辩护律师,以一些极端的方式,胁迫司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总是不合适的。冤假错案是司法机关的专利,律师办不来。如果出了冤假错案,你可以口诛笔伐,骂他一辈子。但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提意见,还是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要有礼有节。
7、开庭时精准明了
沟通是庭下提意见,开庭则是庭上提意见。庭下庭上,目前还不能说哪个更重要,以后我想也不好区分。有不少律师不怎么重视庭下沟通,但不重视开庭的应该不多。随着以庭审为中心理念的推广,法庭上辩护律师的权利也越来越有保障,但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却似乎没有跟上。
有一个诈骗案子,一节事实,三个被告人,应该说没那么复杂。在开庭的时候,一个辩护人发问,是想到哪问到哪,想到的都问了,面面俱到。另一个辩护人睡了三觉,他还没问完。具体都问了什么,我估计他自己都忘了。这样的开庭方式,我认为不太好。
还有一种情况,相信各位同仁也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就是一些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又长又繁琐,还没重点,讲了半天,不知所云。我们自己都想让他闭嘴,更不用说法官是什么心情了。这样的开庭方式,我认为也不太好。
这样的开庭,比那些没问题没异议偶犯初犯态度好的辩护,当然要好的多,但我认为还算不上有效辩护。你讲的东西法官听都不爱听,怎么能说是有效?在开庭的过程中,无论是发问,质证,还是辩护,我认为都应该做到观点明确,要点突出,语言精练,逻辑严密,否则算不上有效辩护。
8、遇困难大胆突破
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尤其是涉及到事实认定,经常会出现一些客观的困难。例如在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而认定为故意杀人的案件中,死者的致命伤是心脏被捅了一个5.5cm′2.0cm的破口,贯穿左心室壁全层,也就是说他整个左心室都被劈开了。一审法院认定他是在捱了这一刀后,又跑出了30米以上的距离才死亡的,而且中间还被人打倒地上两次。稍有生理常识的人都会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但你怎么来证明死者受伤后没有这个活动能力?这明显不属于法医鉴定的范畴。
为了证明这个问题,二审辩护律师找了几个医学界的权威人士进行论证,在经过大量的数据分析之后,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这个事实,人类是不可能完成的。这个论证报告递交法院之后,没有被当做证据,仅被认定为是辩护意见的支持,但是被采纳了,被告人由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
论证报告没有被作为证据,法律上没有突破,结果不太理想,但这个辩护我想应该可以说是有效辩护。这也告诉我们,在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的情况下,在遇到困难时,辩护律师可以大胆突破一下。
9、受委托全局把控
有一个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开始双方各一个轻伤,各逮捕了一个人。后来因为法医鉴定不能成立,我的当事人被无罪释放了。对方很有意见,就想告状,今天要告这个,明天要搞那个。对方的辩护人也是非常辛苦,当事人说告公安,就写告公安的控告书。当事人说告检察院,就写控告检察院的控告书。材料写了很厚的一打,当事人还是不满意,换了律师。
这个新律师完全是另一种风格,提供的方案就是向对方(也就是我的当事人)赔钱、道歉、主动和解、争取谅解,一切按照我的方案来,否则去请别人。对方的当事人打听了很久,最终认定这才是可行的方案,于是就请了这位律师。这位律师也确实非常敬业,主动跑到杭州来找我谈和解的事情。因为是邻里纠纷,我也主张以和为贵,最终双方和解,对方也被取保出来,判了缓刑。
这个案子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律师的定位,直接关系到能否进行有效辩护。当事人之所以需要律师,是因为律师更专业,更能处理好他所遇到的问题,而非其他。既然如此,律师就应该针对当事人的问题,做好战略的制定和战术的实施掌控工作,而不是任凭当事人的驱使。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律师更近似于古代的谋士、军师,乃至元帅,而绝非冲锋在前的先锋。
10、不理想直面问题
我要讲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辩护结果不理想怎么办?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我想大家都会有这个感觉,就是结果不理想的案子居多。判决结果不理想,当事人不满意,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给他讲明确法院为什么这么判,这么判有没有问题,如果判的不对该怎么救济,我觉得这都是有效辩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旦结果不理想,就归责于法院,归责于体制,这算不上好的办法。最终,律师还是应该从法律上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告诉当事人,法律目前还远不够完美,但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依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