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14个工作细节,让律师更受法官欢迎
2015-12-13
在诉讼过程中,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能够注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更多便利。这样的律师往往会很受法院工作人员的欢迎,自己的工作也能获得更多的便利。当然,作为一名诉讼律师,提交符合法官审理思路的材料、注重庭审发表意见的尺度,同样是极为重要的。
1.告知不能开庭时间段
在提交诉状的同时,最好能够书面说明在立案之后20日内不能开庭的时间段。
一般来说,法院在立案之后有个首次排期开庭的期间,一般为立案后20日内,让书记员每个案件都提前和律师电话联系,确定好可开庭的时间再排期的话,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现状下是不现实的。因此,如果法院排期后,律师打电话告知那天无法开庭的话,是很让法官反感的,倒不如在提交诉状之时,就告知近期不能开庭的时间段,这样既便利了法院的工作,也不至于让自己陷于尴尬的境地。
2.证据目录要清晰分类
证据在三组以上的,请制作证据目录(目录应至少涵盖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并最好装订成册,标明页码。
如果证据材料太多的话,特别是发票等,请记得一定要分门别类并最好粘贴在A4纸张上,写清楚每页的总金额。在发票不清晰的复印件上,也记得一定要在旁边备注原件的相关内容。
3.明确标的数据的计算公式
如果诉讼请求中数据项目特别多,且金额较大,请记得一定写清楚计算公式,特别是针对银行类案件里的利息计算公式,必要时写清楚计算步骤。
4.提供电子版文书
提供电子文书主要是方便书记员直接复制到庭审笔录中,减轻书记员的打字负担。但是提供电子文书也应该注意时机和方式,以免弄巧成拙。
从提供电子版文书的时间上来说,对于庭前就已经提交的材料,最好庭前就一并提供电子版。有些律师想当庭答辩,不在庭前提交答辩状的,书记员也是可以理解,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提前提交可以让书记员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开庭当天手忙脚乱。当然,律师也可以在提交材料的时候当面询问或者提交材料后电话询问书记员是否需要电子版、何时给、怎么给。
从提供电子版文书的方式上来说,一般有提供刻录光盘、从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复制、电子邮件发送等形式。采用何种方式提供电子版,可以询问书记员确定。最好不要通过U盘或者移动硬盘复制,一方面,律师随身携带的U盘或者移动硬盘往往还会存放有其他案件的材料或者同一案件中不方便给法院看的资料,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工作秘密被泄露,存放的文件太多也不方便找到相应的文件;另一方面,通过U盘或者移动硬盘传播的计算机病毒比较常见,用这种方式可能会让法院的电脑感染病毒或被法院的带毒电脑感染。而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刻录光盘来提供电子版会更好的避免上述问题,刻录光盘的方式可能会更好,虽然会给律师带来几块钱的负担。因为法院的电脑大多数都是连接法院专网,与外网物理隔离。如果你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书记员还要拿U盘到外网电脑上复制(其实这也是不允许的,标准的操作是刻录成光盘再复制到内网电脑里),这就比较麻烦。
另外,电子版文书的文件格式也很重要。很多单位还在使用windows xp和office 2003进行办公(也许是因为设备老旧或者技术员觉得这种系统管理起来方便),而很多律师使用的电脑可能安装的是高版本的office软件。高版本的word默认格式.docx在低版本的电脑上可能会打不开,这会给书记员带来不便,如果是当庭提交那会更加麻烦。另外有些律师也许会使用wps等文档处理软件,注意不要保存为wps独有的格式。那么是不是保存为.doc格式就是最好呢?其实如果是纯文字的材料,保存成.txt格式最好,打开的速度会比较快,而且复制起来也不会把原有的格式带到书记员做好的庭审笔录文档中。即便是使用.doc格式,最好也要把原来设置的“居中”“加粗”等样式去掉。
5.庭前告知事项要清楚
案件如果涉及视听资料需要质证的,有可能需要向法庭申请调查令的,都尽量在庭前告知法官。
6.庭审时注意语速
尽管很多法院配有专业速录员,可以保证记录速度与普通人的语速基本一致。但是还有很多的法院的书记员的记录速度与普通人无异,这种速度是无法跟上普通人的语速的。然而庭审笔录是非常关键的材料,如果书记员没有跟上你的语速,书记员就会漏记很多东西,导致你的意见没有被很好的记录下来,影响到了你自己的工作和当事人的权益。
有经验的律师会注意语速和停顿,方便书记员记录。有些律师会注意书记员的键盘操作,说完一句话后等书记员打完字后再说下一句话。在遇到比较难打的字的时候,要注意提醒书记员。特别是像姓名、名称之类的,光凭上下文和语音难以确定具体文字的,应当注意提醒;在遇到金额、账号、时间、身份证号码的时候,注意等候书记员把前面的话打完了再说出来,或者适当重复。
7.一切遵照法庭程序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按照法官的庭审程序进行。
陈述诉讼请求时,直接了当念出诉状上的相应请求即可,无需展开;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可以只念诉状的标题;听清楚法官的提问,有针对性的回答,尽量使用确定的“是”或者“不是”回答问题,实在无法回答的问题,请如实告知,或表明“需要和当事人确定、沟通”等。
8.提前向当事人及随当事人同来的旁听人员介绍法庭纪律等注意事项
律师作为代理人,要充分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尊重并支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但是也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介绍和提醒,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开庭前一天应该提醒当事人按时到庭,对于可能会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要提醒其注意情绪和用语,提醒当事人服从法庭指挥而且不要随意打断对方发言,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庭纪律、关闭手机、不得随意离开座位等。
对于随当事人同来旁听人员,也要注意提醒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有关法庭纪律,如未成年人未经许可不得旁听庭审,庭审过程中不得发言,不得记录、录音、录像、拍摄等。避免旁听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而给法官、书记员带来不好的印象,也避免当事人的亲朋好友遭到训诫乃至其他制裁。
9.质证阶段要有条理
在质证阶段,律师应该胸有成竹的展示准备好的证据材料,尽量一组一组证据展示,并在每组证据展示后,归纳证明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时,从证据的三性出发分别说明即可。
10.在当事人发言结束后,可以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适当的归纳总结
律师往往在庭前就与当事人进行过多次沟通,是比较了解当事人眼中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观点的人。然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能会比较冗长,不能很好的表达出自己的意思。对自己的语速控制也不太注意,书记员记录起来会很困难。如果律师能适当的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效果会比较好。
11.清楚案情,准备充分,陈述和提交的材料条理清晰
有些律师对案情不够了解,很多情况到了庭审时才掌握,准备不够充分,庭审时手忙脚乱,给法官会留下不好的印象,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会带来不好的影响。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会全面掌握案情,对庭审时的法官调查重点有较准确的预判,及时准备好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条理清楚地列明证据清单。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和庭审时的陈述里表述清晰,判断准确,用语简明。
12.在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文书和庭审陈述中准确运用法律条文
很多律师在提到法律依据的时候,只是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种说了跟没说一样的做法,是很不专业的,会让他人对律师的水平产生怀疑,同时也不便于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有经验的律师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很好的为法官指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方便法官理解自己的主张,也方便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引用法律条文。
13.避免庭审突然袭击
人都不太喜欢意外的事情,法官也一样。所以,律师切记避免当庭突然袭击,如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交新的证据,这样的后果只能是拖慢庭审的进程,可能无法达到想要的让对方措手不及的效果。 诉讼技巧可以使用,但应给予对方平等的机会。
14.法律法规放心底
在辩论阶段,律师应该切记不要大段朗读法律法规,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和律师都应该相信对方的法律功底。如果实在不放心,可以庭后提交参考法条。当然,如果有相关的参考判决,辩论阶段可以详细说明,庭后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