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江苏省律协:刑九实施后,律师怎样防范执业风险

2015-10-31

来源/江苏律协

江苏省律师协会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修正案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将从刑法层面上严格规范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行为,在律师界引起巨大反响。为规范律师行为、防范执业风险,通过研究修正前后条文变化、查阅参考相关立法资料和讨论意见,在对以上两款条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现就律师防范执业风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涉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立法规定

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相关条文的解释

第一,立法所针对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模式包括:对辩护律师,甚至法官进行人身的侵害打砸法庭的设施,甚至一些满地打滚这类的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行为方式

第二,立法旨在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针对任何群体,应当说它保护的是所有参加庭审的群体,所有参加庭审的人也都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明确列举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旨在防止出现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罪被滥用的情况,尽力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草案经过数次的修改,原来规定有一项是“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次通过的法律案明确地把它规定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非常具体,也非常明确,就是为了防止实践中的滥用。

第三,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一个公诉的罪名,不是说法官想定谁的罪就能定谁的罪,还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定罪,应该说是比较严格的,这是程序上的一些措施。


三、律师实务中防范执业风险应注意把握的事项

1、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法庭发言、质证、辩论应严格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展开

2、遵守法庭秩序,未经许可不得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行为,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3、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有序的辩论、对抗,避免对司法工作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发表带有侮辱、恐吓、威胁内容的言论,禁止鼓动、串通旁听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案件及庭审信息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对案件庭审过程不得通过微博、微信、博客、个人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实时同步直播、披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谨言慎行,避免披露、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5、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阅卷与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妥善保管,避免将该卷宗、资料信息披露给与案件无关的人员。

6、庭审过程中如认为出现了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以平和理性的方式提出,要求予以纠正,在当庭未能得到解决时,可以要求书记员将要求记入庭审笔录,同时在庭后以书面形式进一步提出或向上级司法机关反映,避免采取罢庭等过激手段

7、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当地律师协会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共同维护良好执业环境。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