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6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和诚信建设,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和诚信体系,促进律师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广大律师诚信执业、规范服务的良好形象,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规范和诚信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全市律师行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在本市设立和执业、并隶属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及示范所创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及示范所创建活动评选工作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同步推进实施,在综合运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强化创先评优的激励措施,同步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和信用等第评比,以及示范所创建评选工作,在促进律师行业管理建设水平普遍提升的同时,着力推出一批管理规范化、执业诚信度、社会美誉度较好的先进典型,示范和引领全市律师行业规范与诚信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律师行业规范化和诚信建设水平。
规范化建设与示范所创建活动分设五种情形: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所;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暂缓通过所;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合格所;
4、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达标所;
5、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暂缓通过、合格,按部、省厅《律师事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贯彻执行;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达标所:连续三年年度检查考核合格且无暂缓考核通过情形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凡规范化和诚信建设达标的所,自行按照《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评选细则》评分,达到评定分值的可向市司法局申报,经研究审议,符合条件的评定为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
第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完善评选成果应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达标或不达标、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评定或撤销等动态信息将载入律师信用档案,并通过南京司法行政网、南京市“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南京律师协会网等相关征信系统平台向社会公布;获得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荣誉的律师事务所,在评先表彰和行业推荐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司法局成立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及示范所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及示范所创建的组织领导、审核公告、颁证授牌、复核及撤证以及日常推进实施工作。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及示范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司法局分管局长、市律师协会会长、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担任,成员由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律师管理处长、办公室主任、法律援助处处长、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组成。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及示范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局律师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合格所标准,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与《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试行)》执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达标所标准,按“连续三年年度检查考核合格且无暂缓考核通过情形”执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标准,按《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评选细则》执行,以量化评定分值以及特定否决条件等综合要素确定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
第九条 特定否决条件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取消申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达标及示范所”评选评审资格,或予以收回、撤销已授予“南京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达标及示范所”荣誉(即一票否决)。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受到问责处分的(因履职不力);
(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四)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受到投诉举报已经查实,但经责令整改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改正或改正不力的。
第四章 创评程序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达标所创评程序按部、省厅有关《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实施。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创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
自主申报。本市所属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厅、市局年度检查考核通知要求,依据《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评选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得分达95分及以上、连续三年年度检查考核合格且无暂缓考核通过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创建办公室(区属律师事务所向区局申报后,统一报创建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部门推荐。律师行业组织可以直接向创建活动办公室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
申报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申报表、评分表(细则量化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申请报告(2000字左右)、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名单(包括律师、行政人员、实习人员等,在册时间为本年度检查考核通过时本所人员名单)。
(二)初审。创建办公室根据《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评选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拟定进入现场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三)现场审核。创建办公室根据《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评选细则》对通过初评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采取现场考评打分的形式进行。得分达95分及以上的,列入公示。
(四)公示。通过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在南京司法行政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经公示未被提出异议,或虽被提出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批评定为“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资格。
(一)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经查实的;
(二)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被投诉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被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十二条 创建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五章 复核撤证
第十三条 复核程序,系指对已评定为“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诚信建设示范所”的律师事务所,在其出现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标准时,给予及时核查,直至撤销评定结果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已评定为“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的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启动复核程序:
(一)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特定否决条件所列情形的;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组织机构不能有效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律师事务所出现管理秩序混乱,或已显现影响规范执业的;
(三)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在受理、承办群体性、敏感性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备案、与有关司法部门沟通,不按有关行业规范要求或程序办理的;
(四)发生其他有违或已明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评选标准的。
第十五条 发生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受到投诉举报并经市律协惩戒委决定立案查办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接悉市律协秘书处或惩戒委通知后,应主动将“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牌证摘下妥善保存。该投诉举报经查核不成立或经律师事务所妥善化解的,律师事务所可予事后恢复牌证的悬挂展示;该投诉举报经查核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须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将“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牌证上缴。
第十六条 复核工作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评选细则》实施。复核方式为全面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经复核,依据《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评选细则》得分在95分以下(不含)的,由创建活动办公室提请南京市司法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符合标准的,保留其“南京市规范化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荣誉;
(二)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经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批,撤销其“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荣誉,并收回证书。
(三)被撤销“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所”荣誉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评申报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