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2015-07-09

一、适用范围(一)基本原则

1.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包括:   微信号:cntaotax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其他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所得。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征税。 微信号:cntaotax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5.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微信号:cntaotax

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基本原则(一)权责发生制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损失+其他支出)-规定的费用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微信号:cntaotax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规定的费用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3.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三)收入规定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四)支出分类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三、具体扣除明细

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微信号:cntaotax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一)个人、家庭费用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2.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思考:这部分支出(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发票抬头呢?可以是个人吗?个人认为可以,但是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二)工资薪金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3.个体工商户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应税法修改后的费用减除标准,即每月3500元。

4.变化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规定的费用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三)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注意:不超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2.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需要提醒的是,业主和从业人员的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都可以扣,但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5%标准计算基数,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

5.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微

6.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

(1)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2.利息支出

(1)基本原则: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具体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上述利息支出,准予当期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资本化的上述利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相关规定扣除。

(3)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扣除

①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③利率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④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相关发票

⑤没有债资比例要求

⑥包含向业主的借款

(4)利率标准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非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五)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1.扣除原则:分开扣除

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2.扣除标准

      

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2.需要关注点 微信号:cntaotax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实际发生的支出

(2)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发票抬头可以是个人(个人建议)

(六)汇兑损失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扣除。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当年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没有年限的要求,一直可以结转扣除。

(九)税金

1.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税金可以扣除

2.个人所得税税款

(1)业主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

(2)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款,含在工资薪金中扣除;

(3)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需要转化思路进行扣除。

【例】某个体工商户外聘老师进行企业税收政策内训,约定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为了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

其中,劳务报酬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报酬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没有超过3360元,如代垫代扣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1- 5%×(1+10%)〕-800=(3000-800)÷(1-20%)

“含税”讲课费=〔(3000-800)÷(1-20%)+800〕÷〔1- 5%×(1+10%)〕=3756.61(元)

其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3756.61×5%×(1+10%)=206.61(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3756.61-206.61)-800〕×20%=550(元)

代垫代缴的税费:206.61+550=756.61(元) 微信号:cntaotax

此时,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3756.61元是由支付给师资的净额3000元和承付的税费756.61元两部分构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十一)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二)劳动保护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十三)开办费

1.时间段

(1)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

(2)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2.开办费内容

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

3.开办费扣除方式

(1)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从弥补亏损年度角度,建议选择“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

(十四)公益性捐赠

1.扣除标准

(1)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①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县民政局

2.特殊情况: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0年开始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一些机构和场所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如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的捐赠,以及个人向宋庆龄基金金、中国福利会等等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微信号:cntaotax

(1)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发〔2014〕57号)

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芦山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13〕58号)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舟曲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10〕107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39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97号)

3.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十五)赞助支出

1.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2.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关标准扣除

(十六)研发设备

1.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2.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3.标准相对有所提高,2015年前上述政策规定标准为“5万元”

(十七)资产

1.原则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具体处理

(1)固定资产

      

      

       

(2)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4)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5)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6)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确定成本的方法:

①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②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③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7)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十八)不得税前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仅指税收滞纳金,类似社保其他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微信号:cntaotax

企业遇到罚金、罚款应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详细判断,不能一律对待。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性罚款(不可扣),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另一类是经营性罚款(可扣),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罚款性质不同,税前扣除规定也不同。

【例】(1)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及滞纳金8000元;

(2)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5万元;

(3)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5000元;

(4)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合计1000元;

(5)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的处罚,交纳罚款6万元,取得了相关凭证;

(6)与别的企业签订合同,因未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执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取得了相关发票;

(7)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征收的滞纳金和利息3000元;

(8)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200元

(9)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罚款1.5万元。

答案:(1)不能 (2)不能 (3)能(4)不能(5)不能(6)能(7)能(8)不能(9)能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