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5
复议申请人: 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
复议被申请人:滨州 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复议被申请人: 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复议请求
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中院”)作出的(20 ) 中执议字第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复议申请人不具有协助执行义务。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认为, 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没有查明客观事实,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没有依法审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 中院作出的(20 ) 中执议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复议申请人不应有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置业有限公司
二〇 年 月 日